这个时代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工业生产使得大量妇女可以在有些工作岗位上毫不逊色地、甚至更为出色地创造财富,避孕的简便和医疗的进步使得妇女不再会为频繁的生育或怀孕所累,小家庭,知识经济的发展,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电气化,教育的普及,社会交往和流动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选择和再选择机会的增加。所有这一切都在重新塑造着妇女和妇女的命运,改变了因妇女体力弱这种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社会生活的被压迫和剥削的命运,并进而影响婚姻中的男女关系。此外,在现代社会就总体而言,养育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已经不像在传统社会那么重要了,社会已经承担起许多先前由父母承担的养育责任,也已经更多承担起老年人赡养的责任。因此,除了生物性的本能以及文化传统,父母已经由于没有往昔的收益而缺乏生育孩子的动力。而且由于女性的工作机会增多,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上升也使得她们在生育上更为“理性”了。近代以来,婚姻制度发生的一些变化,并不是观念改变或启蒙的产物,而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婚姻制度变化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在一些国家成为了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就趋势来看,这种变化使得个人选择的成分增加了,并成为主导的因素。这显然符合经济学的原理。由于价值是主观的,效用要用个人的偏好来衡量的;因此,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原则既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也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但是,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完全工业化并且还不是那么富裕,离婚自由就可能与婚姻制度的养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资相互保险功能发生冲突。特别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有广大的农村,而且城市地区的社会福利体系特别是社会资源都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单亲家庭的出现。如果离婚时孩子年幼,孩子抚养问题就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当然
婚姻法上规定了,即使离婚,父母双方也仍然要承担抚养的责任。但是问题在于,养育并不仅仅是一个钱的问题,还需要情感的和其他方面的投入。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出问题,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现实。而且,即使是在抚养问题上达成了协议或获得了法院判决,由于司法机关不可能成天催要,在现代的高度流动的社会,又如何保证离婚协议得以切实执行?即使在美国,也普遍有一个“执行难”的问题。
就离婚的夫妻双方而言,也有问题。至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特别是所谓的“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多是中年男子)有了钱,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由于生物原因,人到中年,妻子已经年老色衰,而男方却事业成就如日中天。这时候夫妻离异,男子不难再娶,并且完全可以娶一个年轻的妻子;而人过中年的妻子往往不大可能找到一个比较合意的、年龄相当的伴侣。即使再婚,一般也都是同一个更为年长的男子结婚,更多是照顾了年长的男子;因此,从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来看,这样的被离异的妻子往往可能永久性地失去“老来伴”。这实际上是她当年的保险投资被剥夺了。
此外,许多妻子往往放弃了个人的努力来养育子女、承担家务,以自己的方式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了投资,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而不仅是财产——也往往是“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但到了离婚时,这些一般都不作为财产分割;而且在技术上也确实难以分割。但是,有困难并不能成为否认它们是共同“财产”的理由;否认了,那么离婚就实际是对被离异的妻子的一种无情的掠夺,甚至还不如“先贫困后富贵的不去”。有经验研究证明,美国无过错离异的妇女在离异后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而男子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主要经济后果是被离异妇女和子女的系统性贫寒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