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还是男女双方借助于自己在生理上的比较优势而建立的共同投资。至少在传统的农耕社会中,婚姻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通过男女分工,婚姻不仅使得家内家外的各种福利的生产都获得一种可能的规模效益,而且具有互补性。婚姻也还是经由生育而进行的一种长期投资。养育孩子,在传统的农耕社会,对于父母来说从来都是一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儿防老”这句俗话,概括了农耕社会中多少代人的经验。而对于夫妻双方,在性和爱情之外也有其他;例如,“少年夫妻老来伴”。夫妻到了老年,性也已经从生活中完全消失了,以前各方面矛盾颇多甚至闹过离婚的夫妻如今会相濡以沫,关系更为融洽,一片“夕阳红”了。
因此,从个体上看,结婚似乎是个人的选择,是性成熟的结果,是感情发展的自然;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作为一种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生活中的这些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它源生于性,也借助了性,但发展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同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我们无法不赞叹这种以人的生物性因素为基础的、从人类并非有意的活动中生发出来的巧夺天工的秩序!
从历史上看,在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社会曾长期禁止离婚,甚至是妇女不能生育时也不例外;在古代中国,尽管允许丈夫以诸如无子、淫乱等七个理由休妻,但除了“和离”即协议离婚外,“三不去”规定以及对“七出”作出的解释实际上基本禁止了男子离异妻子。如果不是用今天的语境替代昨天的语境,那么这种禁止或严格限制离婚的婚姻制度可说是人道的、合理的。因为在一个主要生产生活资料都须通过体力获得,并因此大多是由男子占有和支配的社会中,在一个没有现代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干预保障离婚后的赡养的社会中,如果允许离婚,事实上会把一大批年老色衰的中老年妇女推向经济上的绝境。恰恰是这种禁止和限制离婚,就总体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尽管,这种不许离婚对某个个体妇女的保护未必总是很好的,也并非总是有效的。
我并不是一般地认为女性是弱者,更不认为她们在智力上要弱于男子。我只是说,在农耕社会或狩猎社会中,在冷兵器战事频繁的年代中,女性由于她们的生理特点,在生存竞争中是不利的。正是这一环境使得男子的生理特点优势逐渐制度化成为一种社会地位上的优势。但这恰恰反映出,是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而不是离婚是否自由的原则,才是影响甚至是决定了该社会婚姻制度一个基本的因素。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才能看到婚姻制度的建立以及它与性、感情在历史上的分离是有意义的,不是一种男性的阴谋,更不是因为当时人们的愚昧。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用历史的眼光语境化地理解先前婚姻制度的优劣利弊,而不是从今天的自我道德优越的眼光审视历史;我们也才可能真正理解“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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