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cool)”一点
朱苏力
【关键词】无
【全文】
在当下的城里人,特别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看来,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之间个人的感情上的事,爱情引发了个体的结合,也就引出了作为制度的婚姻。可是细想一下就会发现,如果纯粹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根本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制度认可。如今,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同居都比以前更常见,没有婚姻并没有限制同居男女之间情感和性的交往和获得。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作为制度的婚姻是为了满足性、满足异性间感情的需要。
如果一定要叫真,婚姻制度可能从一开始反倒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感情。即使是“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的最根本原则,也不例外。它要求婚姻必须有男女双方的同意,这就是对情感的一种限制,一种规制;它表明社会拒绝承认一方基于性的本能冲动或基于性的强烈情感而强加于另一方的性关系。此外,婚姻自由原则从来也并非独立存在,作为其背景支撑的还有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夫一妻的原则。两者相加,婚姻自由就意味着在规范层面至少不允许多妻、多夫、通奸和重婚,哪怕这些行为对于有关当事人来说是两情相悦的。当然,一些人会论证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真正的”婚姻,因为爱情从本能上是排他的。但是,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发现,至少有一些人有可能同时爱着几个人,并且只要可能且没有其他后果,都愿意与之发生性的关系。但是,这种“泛爱众”的性冲动和感情,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和规制。我们常常会忽视这些相当普遍的现象,习惯于把“自由”变成一种舌尖上的概念,很容易忘记作为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侧面从来就是训诫(福柯语)。
可见,婚姻的成立,并且所以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成为一种“文化”的组成部分,决不仅仅是为了性和爱情,势必还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与满足性之需求同样重要的社会功能。而功能之一,特别是在工业化之前的社会或社区中,就是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给予详细分析讨论的生育功能,特别是“育”的功能。
生育冲动是一种自然本能,但是人类要完成这一由自然基因注定的历史使命时,却不能仅仅凭着性本能。从一个受精卵到一个可以独立谋生的人,至少需要十年以上的时间,如果没有其自身之外的他人的支持和养育,这个小生命随时都可能夭折。尽管出生之前或之后的养育都不必须由父母共同提供。但是,一般说来,父母可能是最合适的并且也是最有动力养育这个孩子的人。因为从生物学上看,每个生命都“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更多地存活下去,并传播开来。“儿子是自己的好”,这句俗语就概括了作为生物的人类的一个普遍的特征。不仅如此,以这种生物联系为基础来分配人类养育后代的责任,也是大致公平、便利和有效率的。每对父母都要养育孩子,这就将人类物种的遗传任务分担了,同时保持了足够丰富的基因库;同时基因得到更多遗传的父母,也必须承担起更多的养育责任,他们在生物学上的更大“收益”要求他们履行更多的养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