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因素之一:自然与社会
梁祝的故事以及历史上的许多关于爱情的悲剧故事为我们理解社会和制度提供了一系列启示。
首先是关于婚姻的社会性质。当代许多知识分子都强调个人自由,在性与婚姻上,表现为强调婚姻爱情的自由,强调性爱的自然属性,强调所谓的自然法则。作为一种政治追求,这些努力和宣传在今天显然是不错的,并且是必要的。但是仅仅有这种理解,其实很可能为这些语词迷住了眼,在语词的丛林中迷路。任何个体都必须在群体中生活,才可能生活下来,发展起来。包括人的许多本能都需要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制度才能满足。其实自然本身并不像我们许多知识分子所说的那样是美好的,自然就其本身许多时候并不能满足我们的本能的需要。在自然界的狂风暴雨、雷鸣电闪中,我们会感到恐惧,也许只有许多人的聚居才能减轻这种恐惧。在大自然的灾难中,我们会惊魂落魄,只有人的相互
关爱才能使我们略有宽慰。甚至性爱,仅仅凭着自然也不能得到满足;在一个生产水平极为低下,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地区,我们甚至难得找到配偶,或者干脆无法繁衍后代。如果没有社会文化的发展,我们就无法感受性爱的美感,我们就没有“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就没有“昨夜星辰昨夜风”,没有“相见时难别亦难”,没有“相见无语,惟有泪千行”。
是的,在热恋中,当我们花前柳下,海誓山盟,我们感到自然的美丽;但是这一切并不是自然的全部,而且这也是因为有一个现存的社会生活支持之下的自然、一个人文化了的自然。当我们的恋爱受到种种压抑时,我们甚至想回归自然。但是我们能够吗?我们已经进入了现代,这一切是不可能退回去的。即使可能,我们又真的愿意吗?除了在那虚幻的、不加反思的浪漫的一刻。其实,即使在那一刻,我们也未必愿意回到古代,我们真的愿意只能“人约黄昏后,月上柳梢头”吗?我们真的愿意在车水马龙、摩肩接踵的人流中“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吗?事实上,只要看看古人的爱情诗歌中,大多只是花前柳下,明月清风,最多也就是“关关雎鸠,在河之洲”,或是“所谓伊人,在水一方”;但请注意即使是今天人们根本不当回事的“汉水”,已经引发了古人的“汉之广矣,不可泳思”的哀怨。古诗词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在许多当代人的爱情中经常作为背景出现的高山林野、海浪沙滩(他们怎么去呢———要披荆斩棘、跋涉百里?即使去了,他们晚上回得来吗?)古人的浪漫几乎注定只能是“杨柳岸,晓风残月”的浅吟低唱,而不可能是“站成了两个世界”的“白天不懂夜的黑”。这本身就说明了事实上现代人恋爱活动的自然环境的扩展。现代社会的交通以及其他条件都使得我们的自然更开阔了,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时候与大自然更亲近了,而不是如同某些现代学者认为的那样更遥远了,更狭小了。甚至,由于现代的避孕技术的发展,我们事实上可能比古人更多享受了性爱,少了很多由于对怀孕、养育之担忧而带来的性爱之压抑和拒绝。事实上,就总体而言,现代性至少在许多方面使得我们的爱情更为美丽。社会和文化并不只是压迫我们,而是支持、培育了我们的需求和感受。
不只是,却还是有的。正是在强调人类的社会型之际,强调人类的本能就总体而言必须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更好的满足,因此,许多个体的本能在某些情况下也就不得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甚至性爱的本能会成为一种被人不断使用的一种生物本能。例如,用性获取各种资源,维系自己的以及家庭的生活。甚至性会被制度化,这就是家庭,无论是一夫一妻制,还是多配偶制。但是,无论何种形式,一旦形成了制度,都必然在满足人们的本能的同时又压抑了这种或其他的人的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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