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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意义来认识梁祝悲剧——朱苏力教授在华东政法学院的讲演(节选)

  这一点,也是物种在长期生存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生物性本能。按照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发现,每个生物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努力争取自己的基因得以更多的繁殖,男子女子都一样。但是男子和女子的选择标准却有所不同。一般说来,男子会“希望”有更多的配偶,因此其基因能得到更多的繁衍;如果由于制度和生理能力不许可,男子从其生理本能来说会选择那些更具生殖能力的女子,这种生殖能力往往表现为女性的第二性特征,即今天男性感受到的女性的那种“美丽”和“性感”上。女性,由于其生育资源相对于男性而言的相对稀缺(生育年龄和排卵数量),以及由于她及其后代———特别是在农耕社会———需要保护,则会对配偶更为挑剔。一般说来,女性都会选择那些身强力壮、聪明能干有能力提供这种保护的男子,这种能力往往表现为财富和才华(潜在的财富)。因此,郎才(财)女貌,这种世俗的美满婚姻标准,实际是有一定的社会生物学基础的,其背后有残酷的生物竞争的逻辑支配。
  但是由于早婚,这些择偶标准往往变得难以适用。比方说,由于早婚,男子的许多男性特征(身体是否强壮、高大、健康)往往未能充分发育,你就很难衡量他将来是否身强力壮。又比方说,随着社会发展,男子的养育能力已不仅仅取决于体力,而且还取决于并可能日益取决于个人的才智,而这种才智在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中也无法辨识而只有在同人的交往中,包括在同异性的交往中才能逐步展示出来。再比方说,有养育的能力并不一定就有养育的意愿,而养育的意愿在相当程度上往往取决于对方对自己有没有性吸引力,这种以性吸引力为基础的养育意愿他人也很难衡量。但在异性交往中更容易为异性对方所发现,有时即使是短暂的交往,也会为对方发现。因此,我们看到,许多古代戏剧中,常常有落难才子为大家闺秀一见钟情,实际上展示的就是这种社会生物学的道理。但这些问题,都是因早婚而引发的以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为标志的婚姻制度无法回答的。
  因此,要回答包办婚姻制度的这一弱点,就必须有其他制度的补充。在人类历史上,人们逐渐形成以家庭背景(包括身体强弱、家庭财富、家教)来衡量婚配对象养育能力的替代标记。这种替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首先,一般说来,农业社会中家庭财产的创造主要依赖体能,而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知道体能是可以遗传的(今天,体育运动选拔少年运动员仍然会参考父母的身高体能因素),因此以财富作为间接地测度对方体能和智能的替代指标是可行的。再次,财产是已经累积的物化了的养育能力。因此,在为儿女选择配偶时选择富裕一些的人家,至少是同等殷实人家,是父母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生活得更好一些的自然愿望,同时为下一代的顺利成长和成功提供了条件。因此这一标准并不简单是嫌贫爱富,而是一种因生活需要而必须作出的选择。确实,在没有其他标志证明婚姻对象的潜在生活和养育能力之际,以现有的家庭背景包括财富作为一个择偶标准,对于那些为子女择偶的父母亲来说,也许是最实在、最可见、最经济的标准。而这些因素往往是青春期的孩子不一定会考虑的,他们可能考虑更多的是相貌或其他性特征的吸引力。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这种替代性测度机制中,对婚姻双方性吸引力的测度往往是不确切的。因为,性吸引力本身就很难测度,尽管体能、身高、相貌、财富都可能构成性吸引力,但是性吸引力还有其他的因素,例如个性的因素,而且从父母预测儿女也并不总是很准确的(父亲高,儿子并不一定高),因此,在这种媒妁之言和包办婚姻中,确实隐含了婚姻不幸福的因素。但是,首先,这种缺陷在古代或传统社会的条件下很难避免,我们无法生活在完美世界。其次,如果非意识形态地看,今天的自由恋爱的婚姻也未必能解决长期的性吸引力问题,因为许多个人的特点在社会生活中都会发生改变。再次,我们必须牢记,古代的婚姻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人类的延续问题,因此性吸引力自然会排在人类生存问题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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