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承认早婚早育作为社会制度在当时社会的合理性还不行,人类还必须发现其他一些具体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实现最有效、最便利的早婚早育。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正是作为一种保证人类延续的辅助性制度,有效回应这种社会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首先,人类通过长期的实践,发现“男女同姓,其生不善”,血缘关系过于亲近的人结婚,对于后代的繁衍很不利;因此,必须从血缘关系比较远的人当中选择婚配对象。但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交通和信息流通不便,人们的生活世界很小,孩子们往往是在一个村庄内长大的,而同村的同龄段异性往往都是近亲属,可以接触到并可以成为配偶的其他异性很少。与别村的适婚异性也很难交往。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至少在有些人类群体中,很自然婚姻就成为父母为儿女操办的一件大事。而且由于其社会经历和社会关系相对说来更为广泛和开阔,父母亲也更有可能为子女发现在这些父母看来合适其子女的配偶。甚至,为了扩大择偶的可能性和成功率,一些父母还会大量运用媒妁之言。从此看来,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在传统社会中都起到择偶的信息渠道的功能,在乡土社会中,总体说来具有正面的功能。在古代农业社会中,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正当性。而那些不采取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来扩大婚姻对象的群体,那些采取了“自由婚配”因而更可能近亲婚姻的群体,必定会在历史无意识的生物进化中逐渐消亡,当然与其一起消亡的还有他们的“自由婚姻”制度。这绝不是偶然的,这是生物选择的结果。制度并不是道德的产物,制度是生存的产物。
当然,促成父母包办还有其他一些社会因素。例如,结婚并不仅仅是性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制度,会涉及后代的健康、养家糊口等庸俗的问题。因此,虽然性爱以生物本能为基础,而婚姻则必定是涉及诸多利害的选择,有许多事务要处理。这些问题要让一个十四五岁的青少年来处理,显然有许多困难,而相比起来,父母则更有能力和经验处理这些问题。此外,在古代社会,儿子在婚后也至少会同父母一起居住一段时间,甚或要养老,父母一般就不大会愿意家中出现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底细的、性格上有冲突的陌生人。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他/她们自然也会要求对儿女的婚姻做主。由于其控制着家庭的经济,由于其成熟和经验,由于其交际面的广泛,由于其长期形成的地位,都使得父母在这一问题上更占据主导。因此,包办婚姻就成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的婚姻制度,一种事实上的法律,一种人们有义务遵守并通过社会压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包办婚姻中的财富问题
在选择婚姻伴侣时,除了是陌生人(没有过近的血缘关系)这一基本条件外,另一个基本条件是对方是否具有养育后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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