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之五:普适性和地方性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除了某些法律认可的范畴(例如军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之外,在一个国家内,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人们可以依赖的行为规则、人们必须遵循的秩序规则和社会实际贯彻的规则是基本相同的。这就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在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展中,在法治的形成中,各国(殖民地国家除外)都有一个打破“封建制”的过程,就是要扫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胳膊肘向里拐”的现象(而在对外扩张和殖民过程中,则导致以武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的强制性移植(imposition)。从中国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要逐步消解地方秩序,法律必须统一,具有普适性。但是,要回应具体社会中纷繁复杂的生活问题,法律秩序和规则又势必是具体的,因此必须具有地方性。这种法治空间维度上的一个两难,一直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悖论。然而,与历史上的西方国家或日本这样地域相对狭窄的国家相比,如果这还不是一个“中国的”问题,那么在中国也格外地突现出来。
这不仅是因为中国的现代化是后发的,许多人希望尽快走完西方人在三百年内走完的历程;而更重要的一个基本国情,就是毛泽东同志早在本世纪20年代指出的,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21] 尽管这一判断已成为老生常谈,在许多言说者那儿已失去了思考的意蕴,但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今天我们在思考中国法治问题时必须铭记的关于中国国情的基本判断。
同样是“国家”,对于在概念层面思考的人来说,它们是同样的一个分析单位,但对于现代化实践来说,同样的概念无法掩盖这个概念背后的这一片和那一片疆域的巨大差别。一个大国和一个相对来说的小国在法治的统一和确立的难度上会有很大不同。大国意味着有更为繁复的小型社会的秩序体系,意味着形成统一的规则的艰难,也就意味着更漫长的时间,意味着立法者必须考虑更多既成的地方性秩序的利益,意味着有更多的地方性秩序会以各种方式反抗为了现代化的进程而强加给它们的据说是为了他们的利益或他们的长远利益的法律,而这些为了现代化的法律至少在目前以及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对这些尚未现代化的或正在现代化的小型社会或社区带来利益,甚至可能带来损害或不便。因此,一个社会的地域空间并不仅仅是一个空间的问题,它还意味着形成统一法治所面临的难度和所需要的时间。
本世纪初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不平衡状况在20世纪末的中国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否足以保证现在在全国实现统一的现代法治,笔者仍然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从经验上看,当代中国社会,除了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外,在广大农村甚至许多小城镇,熟人社会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这种状况也正在变化。当然,从理论上假定中国必定走向现代化,中国广大农村的熟人社会将会变成陌生人社会,那么,现代法治的建立作为一个目标是可取的,也是应当争取的。但是,目前我们有两个无法确定的问题:第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是否必定导致中国农村小型社会的解体,对此我觉得不应当依据一个西方国家现代化历史进程而低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以一种过去的、外国的经验代替对中国现实的分析。第二,即使假定中国的农村社会也将随着人口的难以想象的规模高度流动起来,最终将陌生化,这可能也需要几十年的时间,而在这一期间,中国广大农村社会生活的秩序将依据何种模式来制度化?就算这是一个过渡时期,但仍有一个如何过渡的问题。并且在城市,熟人社会问题也并非完全消失了。不仅新近进入城市的农民的习惯难以在短期改变,而且一些行业当中,由于职业的关系,由于同乡关系,也出现了新的熟人社会。例如,夫妻店式的公司,家族化的商业经营,以及“浙江村”那样的城市居住区。如果真正相信个人的偏好是他的效用的真正衡量标准,如果真正相信在社会互动的制约下每个人的自由选择最终将导致社会福利、财富或效用最化大,那么即使从社会繁荣和福利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当遵循这种也许并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理论的社会现实。至少,我们不应当简单地并轻易地以现代化为由来牺牲中国农村社会目前所需要的秩序。而如何协调现代化的城市和传统的乡村社区对相对不同的法律和法治的需求,这是一个需要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家认真面对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道德问题。
中国法治的前景
上面所列举的这一系列悖论,仅仅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而形成的一些难题,而不是全部的难题。事实上,本文不是试图揭示所有的这类悖论,而仅仅以这些悖论为例,试图重新展现和理解中国现代化背景下法治的复杂性、艰巨性、特殊性以及与此相伴的长期性。我不敢说这些难题就其性质来说是“中国的”,但起码从其规模来说,这些问题又确确实实是中国的。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学术分析层面上,我们都无法以一个整齐的、简单化了的公式来解开这些悖论,强调现代法治的某一个方面就很可能会损害现代法治的另一个同样值得珍重的要素,甚至会损害这一方面得以实现的条件。更何况中国的法治是一个艰巨而伟大的社会实践性事业,是一个社会的秩序重建的过程,而不可能只是一个学术性的活动。尽管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是一个艰巨的事业,然而,我个人认为,中国现代法治形成的一些基本条件也许已经具备。这就是,经过中国人民的百年艰苦奋斗,中国的社会转型就总体说来已经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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