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
朱苏力
【全文】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
近代中国法治问题的提出
20 世纪的中国历史可以说是一个现代化的历史。然而,中国的现代化过程是作为近代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发生的,[2] 它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这个社会自身的自然演化的结果,因此它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欧洲国家现代化过程在中国社会的一个重演。中国首先是被西方列强凭着它们的坚船利炮拉进了世界性的现代化进程;但是,现代化最终又成为中国面对西方列强殖民、扩张的一种自我选择。中国的现代化伴随着这个民族救亡图存的社会运动和社会实践,伴随着这个民族一百多年来富国强兵的梦想。中国近代以来的秩序和法治问题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提出的,并且具有其特点,因此,也只有在这一大背景下才可能理解。
首先,这意味着,中国面临的第一位的任务是必须“变”,或者是主动的变,或者是被动的变,无论如何她都不可能依赖旧方式,维持现状,独立在世界的现代化之外。的确,当外敌侵来,连老祖宗的国土都守不住了,还谈什么老祖宗之法呢?[3] 因此,从上个世纪末开始,中国社会的统治阶层和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一直集中关注的是“变法”的问题,要“改造中国”,变法是为了“球籍”,为了使中国能够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强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毛泽东语)。一个多世纪以来,这个问题以各种方式自觉或不自觉地延续着,改良、维新、革命、战争、改革无不打上这一烙印。即使本世纪末最后二十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也是这一历史的延续,是这一梦想的延续。
但是,尽管称之为变“法”,实际上近代中国的问题决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是仅仅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尽管其中有法律的因素。变法不仅意味着要发展工商业、发展经济、建立新式军队,而且要创建富国强兵得以实现的一整套社会条件,建立新的教育制度、科学体系和知识传播制度,要变革官制,要移风易俗,要使小农经济下的每个人都被整合进这个巨大的现代化工程,成为现代化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全面的秩序破坏和秩序重建,这是一个结构性的整体的变迁。用康有为的话来说,就是要“全变”和“尽变”。而在这一现代化过程中,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要确认社会秩序。转借孙中山先生的话就是,法律被当作一种“建国方略”,而不是“治国”方略。因此,“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的理论在中国传统的“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韩非语)的“法”文化传统之中很快得到接受,并进入实践。[4] 法律所扮演的角色,就总体来看,就是要推进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全面改造和重新构建。即使在最讲求“法治”的情况下,也只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推进这一现代化工程。
这也就意味着,变法是与现代国家的重建、国家权力的必要扩张结合在一起的。由于历史的不可重复性,我们今天已无法判断,中国社会内部是否可能自发地演进式地实现现代化,形成新的适应现代化进程的社会秩序和制度。但至少可以从社会的基本秩序必须从社会内部中产生出来、其基础是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这一点推论出,在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至少不可能在短期内自发地演化出现代的工商社会,并形成相应的秩序。因此,我们很难想象,无须一个新的权力结构以及这个权力结构的支撑,一个社会可以通过“无为而治”或“自由放任”就可以自动地实现意图中的“全变”。因此,变法意味着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强有力的国家政权,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要将国家进行社会动员的网络或触角向下延伸(从清代的县延伸到乡村),要将一个传统的文化共同体的中国改造成一个现代民族国家,[5] 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关于现代国家的意识形态,在每个人的心中建立一种民族国家的认同。
还必须注意,这一宏大的现代化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20世纪不断变动的世界格局也不允许中国按照既定的方略从容不迫地细致展开和落实。因此,在20世纪的世界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不仅必须不断调整自己的变法方略和计划,同时,作为一个后进国家,中国要想救亡图存,要想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要想赶上和超过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中国社会的变革、转型和发展都必须“只争朝夕”、“继续革命”(毛泽东语),至少也必须“步子更快一点”,“力争隔几年上一个台阶”(邓小平语)。这也就意味着必须不能满足于现状,而必须持续地、频繁地进行变革、发展和调整。
20世纪中国的法治或法律实践正是在为了中国实现现代化这一历史的语境中构成的,打下了这一具体时空和情境的印记。当历史拉开了距离,使我们有可能比较从容地回顾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时,我们就会发现,它的困难、它的成就也都无法脱离这一历史语境。
悖论之一:变法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