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外国判决不是通过欺诈取得的。
13.外国判决不能存在“明显的法律或者事实错误”。
其他的一些菲律宾法学权威也列举了一些类似的要件。
四、外国判决的效力
(一)结论性和禁止反言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法院规则》规定,一项对特定事件的判决对该事件而言是结论性的,而且一项对人诉讼的判决不仅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决定性的证据,而且构成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继受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推定性证据。
(二)执行方式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各国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执行令程序。以法国、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此种程序。有关的内国法院受理了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承认与执行某一外国法院判决的请求以后,先对该有关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内国法所规定的有关条件,即由该内国法院作出一个裁定,并发给执行令,从而赋予该外国法院判决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并按照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同样程序予以执行。(2)重新审理程序。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此种程序。对不属于英联邦和欧共体的国家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英国法院适用判例法所确定的重新审理有关案件的程序。即英国法院不直接执行这些国家的法院所作出的民商事判决,而只是把它作为可以向英国法院重新起诉的根据,英国法院经过对有关案件的重新审理,确定有关外国法院判决与英国的有关立法不相抵触时,作出一个与该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然后由英国法院按照英国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在菲律宾,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外国判决可以被认为是对当地诉讼的一种抗辩,比如已决之案的抗辩。另一方面,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目的是使该外国判决生效。外国判决只是创设了诉讼的权利和提起诉讼的原因。因此,只提出执行申请对执行该判决来说是不够的,还必须在菲律宾法院提起执行该外国判决的诉讼。
在1991年Hang Lung Bank Ltd. v. Saulog[5]案之前,法院一直存在困惑,即不明白什么样的诉讼才纯粹是对外国判决加以承认与执行的诉讼。在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声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在该案中,上诉人称其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法院对其依据被起诉的合同提出的请求加以承认,但是最高法院否定了这一说法。相反,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香港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加以执行,因为它请求对该外国判决中判予的救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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