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方面的法规。1995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3月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这远不能防止发达国家把污染物转嫁到我国。我国应制定实施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抵制发达国家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进行“生态掠夺”、污染性行业国际转移及有毒有害废弃物输出,其内容应当包括严格控制进口工业垃圾的贸易合同;严格海关质检制度;对涉及到危险废物的外商直接投资坚持不洽谈、不进口、不引进;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查实行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等。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中,决不能允许将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等项目向西部地区转移。此外,还有必要重视外资引进后的、延续性的环境保护问题立法和再投资中的环保立法,重视对违反环保法规、污染环境的行为的惩罚性立法,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于对环境污染进行整治改善的项目和环保科研项目等等立法。
(6)完善外贸法制中的环保贸易法规。我国的外贸法制仍存在如下缺陷:1)《
对外贸易法》第
16条和第
17条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一律禁止,而未采用限制手段,这是不完善的。综观世界各国,采用最普遍的还是限制手段。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标准还比较低,因此,许多产品虽然对环境有影响,但仍符合我国环境标准,如果一律禁止它们的进出口,将可能遭到实行“变相贸易限制”的指责。为了避免潜在的贸易争端,我国法律应首先肯定限制是第一位的措施,对于污染较严重的,造成污染难以治理的,未合环境标准的产品才严禁进出口,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实施数量限制,应具体到各个环保法规中去。[4] 2)没有建立环境关税制度。WTO允许各国以环境关税来对进口贸易加以约束,因此我国应尽快地建立起环境关税制度。环境关税一般包括进口税和出口税。进口税的主要对象是符合我国当前的环境标准,但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出口税的主要对象是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但实施环境关税制度应以国内建立起环境税收体制为前提,否则单独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引起贸易争端。
2.积极利用WTO环保贸易条款,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