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包括:
1,受让人需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
2,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3,转让的标的物是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善意是指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
5,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也就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非法转让人采用非法手段而占有的财产.(引自江平主编<民法学>2000年1月第一版)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目前尚未有系统规定,相似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9条等。该条后段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所设条件为"善意"和"有偿".根据江平教授民法学372---373页的论述,有偿取得是否必须等价,可不与考虑.
(注:英美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大陆法系有不同,
依以上要件考量,本案中,《少女图》系游客甲从美术馆受让而得;美术馆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前文已有论述;《少女图》属于动产无需赘言;受让人甲不应知晓美术馆无权处分的情况,故成立“善意”,《少女图》系美术馆借得,属于合法脱离原所有人,所以,以上所有要件甲均具备,因此,游客甲适用该制度取得少女图的所有权。
按照崔建远教授的观点,本来,善意取得与合同效力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因为合同无效会导致返还财产(不当得利)等法律后果,而依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受让人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此,二者便有了冲突,就像本案出现的情形。考虑到善意取得的制度目的乃为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可以说这是在处理原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权力冲突方面,法律特意做出的一种例外规定,是法律侧重保护动态安全的价值取向的体现。这时,这二者也就发生了联系,即
合同法51条后段的规定。51条前段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一般法律后果---返还财产,后段是前段的例外。但是根据该条,返还财产的责任可免,而按价补偿却难以避免,这缺陷只能等将来善意取得制度来弥补。
总之,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
合同法58条规定,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但本案中又存在不能返还的情形,所以,美术馆的返还《少女图》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美术馆不得请求甲返还《少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