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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优势证明标准

  三、从民事诉讼的边际价值之一诉讼成本考虑,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优势证明标准,符合诉讼经济规律。在刑事诉讼中,较高的证明标准可以通过防范对无辜被告人的错判而达到节省诉讼成本的效果,但在民事诉讼中则不然。民事诉讼是一种与财产、经济利益关联最密切的诉讼形式,投入产出的关系为原被告及法院所关切。以最少的人财物投入获得最大化的诉讼利益效果是诉讼双方及法院所希望看到的。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当事人成本投入的一部分,当事人投入的多少与证明标准的高低成正比,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民事案件中,实行较低的证明标准就能是民事纠纷得到解决,若采用较高的刑事证明标准,纠纷当然也可以得到处理,但却增大了诉讼成本的投入,对当事人来说,有时候就是得不偿失的,实践中不乏个人或企业被高成本的诉讼拖垮的事例。比较两个证明标准,选择优势证明标准无疑最符合诉讼经济规律。
  
  当然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已经适用多年的"高标准"要降低了,那么这种变化是否会导致错案的大量出现呢?笔者认为不会,或者说错案的数量和程度完全可以在社会可接受的限度之内.原因如下:
  第一,如前文所述,以往适用的刑事证明标准是走了一个极端,即在民事诉讼中过分追求事实的清楚,证据充分.确立优势证明标准绝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所讲的优势证明标准不是不要证据,不要事实,相反这一标准要求待证事实的可信赖度达到0.5--0.7,因此,不会出现那种因为标准的降低而导致大量错案的情形.
  第二,证据标准固然很重要,但绝不是影响审判结果的唯一因素,法官的素质,审判机制的设计等等都会影响审判是否公正.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整体上已经有了大幅的提高和改善,逐渐地适应了审判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对法官培养,考核的制度基本建立,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审判机制或诉讼机制的设计也制约着案件的审理.我国传统的民事案件诉讼机制的突出问题在于当事人作用消极,改革的重点是弱化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当事人积极性,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转化.而优势证明标准正是与这一机制相适应的,因此,确立优势证明标准非但不会导致大量错案的发生,反而是必要的.
  第三,优势证明标准实际上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初步确立,从该规则颁布实施至今的审判时间来看,也可以发现优势证明标准的实施并未导致大量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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