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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大到议会——民权论之三十四

  最近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向社会舆论求救,7除此之外,近年中国社会揭露出大量的恶性腐败案件。这些严重的腐败现象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现实政治中控制性智慧的严重不足。宪政的控制性智慧体现在两个重要原则,就是分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里面。最近一期的《新闻周刊》重新提到小平同志1982年的“8·18”讲话,把“党和国家制度的改革”的主要内容看作对分权制衡原则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小平改革的路线,基本上是向地方分权,向个人自主分权,向家庭联产承包分权的倾向。小平的“8·18”讲话是分权原则的贯彻,8它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未来宪政建设,或政治体制改革的出路,就是要更深入地贯彻分权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这在人大制度改革中,体现为怎么样运用好现在的人大制度的存量,对国家机关进行更有力的控制,而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就如贺卫方先生所说,实际上是对官员的爱护。很多贪官在被枪毙之前都很懊悔,如果当初受到制约就不会落到这个地步。现今,中国社会面临严重的道德危机,道德伦理的滑坡,各种权力的腐败,有力地证明了不受监督的权力导致不可救药的腐败,靠良知的、自我约束的制约越来越不可靠。为了遏制公权力日趋严重的腐败,加强人大控制的智慧非常重要。万里委员长曾经称中国人大为议会,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把人大转变为议会。
  
  (二)中国政治和社会转型的逻辑
  人大转型涉及到中国宪政建设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关系,人大的转型逻辑服从于宪政转型的逻辑。而社会转型的核心在于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以及社会的规则与资源的变化。权力变迁,尤其是民间交往权力的崛起,是人大转型得以成长的根本原因。而民间社会的发育,以及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是民间交往权力成长的两个要素。人大转型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社会的变迁,即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的分布趋于多元,中国社会融入全球化过程使中国本土的特殊规则逐渐被普遍规则取代;公民的主体性基本建立,互联网与真实民间社会网络实现互动,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的隔离;个体的生活机会发生变化:个人的自我表现机会大大增加。9
  以人大最近修改选举法为例。修改选举法这一基本的选举规范,将影响到选举制度的操作和程序。选举法的修改,应改进立法技艺,注重选举规范的统一和选举程序的可操作性问题。总的说来,此次人大修法表现了官方对于民间的善意,是对于民间制度创新的接纳和肯定,体现了中国宪政建设进程中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两种路径的良性互动,由此形成了新的规范反思机制。这表明人大已经不满意于过去二十多年的立法理性为中心的立法模式,而开始转向统筹兼顾立法理性、司法理性和民意诉求等要素的程序理性的立法模式,力求缓和立法的显规则与社会生活的潜规则之间的冲突,在中国社会的生活中逐渐生成中国人的法律,演化出中国法治秩序的模式。程序理性包括程序性、主体间性、反思性、实践性、整体性等内容,程序理性的形成,既通过商谈和交往,也靠自我反思。10人大此次修改选举法对于选举实践问题的重视,表现了人大的程序性和尊重民意的主体间性,表明人大与民意的真实联结在逐渐增强。通过基层选举的适当扩大,鼓励民众有序参与公共生活,有助于体现选举制度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自由原则,培育中国民众的民主意识,积累中国宪政建设和平转型的规则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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