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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

   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1-36页。 
   前揭李宜琛:《现代物权法论》,第14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0页。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2页。 
   姚瑞光:《民法物权》,台湾大中国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1页。 
   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25页。 
  同上注,第26-27页。 
  刘志敭先生曾言:“物权之所以能成为物上权利,实非专因具有固定的形体而言,乃因其兼具排他作用,得使物主安然享受其利益耳。”(前揭氏著《民法物权》第9页),殊值赞同。 
  前揭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书,第8页;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95页。 
   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31页。 
   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以物权追及力理论为个案”,《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131页。 
   我国大陆和台湾有不少学者持此观点,例如马俊驹先生认为:“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其首要的或基本的效力就是对标的物的支配力。以保障物权人支配标的物而享受该物的效益;其次物权与债权相比较而言,又具有优先力和妨害排除力,它们是在支配力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至于追及力已包括在支配力、优先力和妨害排除力之中。”(前揭氏著《民法原论》,第364-365页);钱明星先生、张俊浩先生等也持此主张(参见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3页;前揭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64页)。史尚宽先生认为:“物权为对于客体之直接排他支配权,自此本质,发生优先的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学者有谓此外尚有追及权者,乃指不问客体辗转入于何人之手,得追随其物主张其物权指效力而言。然此效力,可认为已包括于上述二效力之内。”(前揭史尚宽:《物权法论》,第9页)。郑玉波先生更认为追及力有“画蛇添足”之嫌(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2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 
   前揭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21-222页。 
  王泽鉴:“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载于《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同上注,第28页。 
   或者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此项判决似尚未承认交易上贬价或认识其问题之所在”。同上注,第28页。 
   例如,在我国最早的民法教科书即由王作堂、魏振瀛、李志敏、朱启超所著《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指出:“如财产受到非法损坏,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致害人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也是致害人的一种责任形式,但这里,则是直接根据所有权而产生的诉讼要求。”(第143-144页),虽然该书尚未采取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但从该段表述中可以看出作者已将直接基于所有权提起的请求与非基于所有权提起的请求区别开来;由佟柔主编的《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在“所有权的保护”一节中列举了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损害赔偿五种方法后也指出:“上书前四种保护方法,即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适用于对所有权的保护。”(第149页),尽管该书也尚未使用“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但已经使用了“物权的保护方法”这一概念,并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前揭张俊浩主编之《民法学原理》指出:物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亦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63-364页);前揭彭万林主编之《民法学》指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第192页);前揭马俊驹、余延满所著《民法原论》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物上请求权可分为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五种”(第368页);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指出:“恢复原状请求权可以视为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第174页);等。 
   不同的见解,可参见: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4-715页;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载于《二十一世纪物权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2000年10月,第154页;前揭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94页;等。但梁慧星先生本人是主张恢复原状为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的,可参见氏著:《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15、218页。 
   前揭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128页。 
   前揭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132页。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335页。 
   前揭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第152页。 
  前揭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368页;前揭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363-364页;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37页。 
  参见前揭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0页;前揭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98页;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等。 
   前揭梅仲协:《民法要义》,第37页。 
  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一文有谓:“《法国民法典》第25条也涉及关于‘返还不动产的诉权’的规定,第597、599、701条还规定‘用益权人得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方法,排除来自所有权人的侵害’;地役权人得排除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的侵害”(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675页),作者仔细查阅过两种中译版本的法国民典,均未见有此列规定,其中由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由罗结珍翻译的系根据法国Dalloz出版社1999年版所译,当为最新版本,其第597条条文为:“用益权人享有地役权、通行权以及所有权人通常享有的所有各项权利;并且用益权人对此种权利的享有,如同其为所有人本人。”而如作者所考,民法典“所有权”一章并无所有权的保护方法的规定,更无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第599、701条的规定也如此。作者不知侯文所依为何种版本。当然,对于该文所得出的“其时尚未确立物上请求权的概念,而且被当作诉权来看,于诉讼中进行规定”的结论作者是赞同的。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页。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中译本导言第3页。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这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不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被视为一种程序权利,是与民事实体权利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其功能在于启动诉讼程序并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和制约法院审判权的滥用,尽管其与实体权利有一定的联系。参见: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页;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前引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第62—67页。法院的管辖权与这种分类有密切的关系。 
   可参见:前揭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前揭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4页;前揭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0页;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7-38页;前揭刘志敭:《民法物权》,第59-63页;等。 
   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大学出版社1999年度,前言。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法学译评》1995年第2期。 
   桑德罗·斯奇巴尼为《意大利民法典》中文本(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所写前言。 
  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译者序第4页。 
   杜颖:“论民事保全请求权”,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0年5月印刷,存北京大学法学院,第6页。 
   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前揭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20页。 
   参见前揭黄宗乐:“物权的请求权”,第253页以下。 
   同上注,第223-224页。 
  参见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8页。 
   同上注,第38页(判例为1958年台上101号);前揭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第681页注③(判例为日本大审院大正6年3月23日及大正5年6月23日所录) 
   参见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50页。 
  前揭梅仲协:《民法要义》,第167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页。 
  参见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49页;前揭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0页;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36页。 
   参见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8页注①;前揭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0页注①。此二书均引柚木馨《判例物权法总论》(补订版,1972年9月日文版,第445页)为证。 
   例如王利明先生即将债权说与准权说放在一起进行评析,结论是“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或准债权”,显然是将二者视为同一性质的(前揭《物权法论》,第149-150页);梁慧星(前揭《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5-96页)、钱明星(前揭《物权法原理》,第36页)、、陈华彬(前揭《物权法原理》,第100页)、侯利宏(前揭文,第681页)等诸学者均采此主张。遗憾的是作者手中没有柚木馨先生的《判例物权法总论》的中文版,但根据作者对我妻荣先生所著《日本物权法》一书的分析,其所言“物上请求权之性质,分为几点不同的学说,有认为是物权的作用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也有认为其性质是纯粹的债权等等,其中以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却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作为其性质学说,是为通说”(前揭《日本物权法》,第20页),并不能得出我妻氏持准债权说的结论,但多数学者引我妻氏的上述观点为其持准债权说,似欠妥适。参见侯利宏:前揭文,第681页注④。 
   前揭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39页。 
   前揭〔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20页。 
   前揭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0页。 
   参见前揭郑玉波:《民法物权》,第23-25页;前揭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9页;等。 
   前揭王利明:《物权法论》,第150页。 
   同上注,第152页。 
   前揭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36页。 
   前揭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00页。相同的观点还可参见: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前揭马俊驹等:《民法原论》,第367页;前揭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63页;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页;等。 
   参见前揭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97页。 
   前揭彭万林:《民法学》,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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