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援助: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

  即使公检法机关不再抱有敌视态度、律师地位也不再弱势,但如果律师的职业伦理精神仍被吞噬于盈利的追逐之中,法律援助事业仍会遭遇搁浅。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能仅仅作为维护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的一个工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从促进民主与人权更广阔的视野来认识他们的辩护与代理行为。这样的辩护与代理才会在保护个体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不断促进整体诉讼制度向前发展,提升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整体的诉讼权益。但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律师界同仁不断的努力。
  另外,管理层以及媒体、公众舆论对法律援助的定位存有某些低估与误读,这也成为遏制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现在,法律援助机构往往把法律援助仅仅视为一种社会救济工作,认为某些穷人没有律师就可能遭遇司法不公正的待遇,但这种认识不过是出于程序结构的简单平衡所作出的肤浅判断,根本没有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角度来认真审视其重要性,没有看到它也在拯救着整个诉讼程序、支撑着整个司法制度的一面。结果是,法律援助事业的推动主要靠道德教化来维系,过于相信道德力量,轻视制度建设;法律援助的推动过于注重形式,认为能保证有律师到场就可以了,至于援助效果并不在考虑之列。这次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就是明证。
  所以,必须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定位进行反思,从整个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认识法律援助的角色,同时,应视之为一种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建设,而不是道德谱系中的一个分支。法律援助也应该正视社会与市场对自己的选择,接受更多的制度洗礼,比如,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也许唯有如此,我们就不再需要 “援助”法律援助了。
  
  
  
【注释】  *作者简介:
马明亮,北京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生。
原文刊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 2003年9月29日在我国生效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第12条第7款规定,在涉及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罪、洗钱犯罪、腐败犯罪或妨碍司法犯罪的没收事宜上,均可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参见张毅: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冲突评析,《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日。
2 《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28页。
3但这并不意味着为刑事自诉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不重要。只是本文以严格的公诉程序作为讨论对象,对上述两“类民事案件”不再展开。
4关于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可参见Legal Aid: A Tale of Tow Nations, in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 November,1976,Volume 62.
5比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不允许法官判处剥夺自由一年以上的刑罚,因此其只限于轻罪。如果法院科处的刑罚是6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就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且该程序的适用需经被告人、辩护人和检察院的同意,以他们审判时在场为限。
6上述有关数据来源于王冬香法官的工作论文《刑事独任审判庭组织运行模式研究》,在此对王法官的惠助表示感谢。
7参见《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所拒接法援案罚停业, 2003年8月1日金羊网—新快报
8如2000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发通053号)、2001年的《司法部 公安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法通]052号)。
9据有关人士透露,这次《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思路是扩大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力度,缩减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保持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不变。
10笔者曾到北京市某法律援助机构作相关调查与采访,接待者却打出十足的官腔,本来是一项道德高尚、洋溢着人情色彩的制度,但实践中官僚习作风充斥其间,令人心寒。
11 Loren E. Lomasky, Aid Without Egalitarianism: Assisting Indigent Defendants, in From Social Justice to Criminal Justice, edited by William C. Heffernan and John Kleinig, 2000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8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