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院对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足够的重视
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官轻视律师的程序权利,二是漠视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调查,1997年至2002年上半年,北京市律师一共办理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2234件,其中法庭通知或建议不需要出庭只需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有150件,占到总数的7%。另外,北京市律师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对是否出现过审判程序简化、粗糙的情形作出的评价中,有17%的律师经常遇见法院轻视法律援助的情形。
从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看,1997年至2002年上半年北京市律师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有108件,辩护成功的102件,分别占总数的5%与4.8%;作罪轻或减免刑罚辩护的案件有1535件,辩护成功的967件,分别占总数的69%与43%。其中揭示了两个具有悖论性的问题:一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进行无罪辩护的成功率虽然比较高,但和刑事案件总数相比数量却微乎其微。其中最可能的原因在于法院在开庭前已经确定案件是否判无罪,让辩护律师出庭提供法律援助不过是满足程序的形式需要罢了。虽然也不排除案件进行无罪辩护本身即为徒劳,以及律师本来就没想作如此辩护。二是,律师作罪轻或减免刑罚辩护的案件占到总数的69%,虽然比例比较大,但成功率却不高。
6、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责任心有待加强
在承办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有些律师的责任心比较差,他们准备案件草率而简单,在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方面大打折扣;有的律师根本不作任何调查,只是看看案卷;有的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如同一个旁听者沉默寡言;有的律师根本不会见当事人,如北京市律师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只有58.7%的律师全部会见过被告人,有些律师只是部分会见或者压根没有会见过被告人。只有9.8%的律师经常会见被告人。另外,有些律师中途拒绝继续辩护,北京市律师在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只有72.8%的律师说没有中途拒绝辩护的经历,有3.3%的律师明确承认有此经历,其中,23.9%的律师可能因为也曾中途拒绝辩护但又不愿意公开表明,也可能是其他原因而没作回答。有近30%的律师不敢说自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没有中途拒绝辩护的经历。
7、法律援助出现了“信任危机”
这包括被告人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的不信任,以及公众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不信任。比如,北京市律师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有9%的刑事被告人曾拒绝接受援助。只有68.3%的律师坦言没有遭到被告人的拒绝。从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他们觉得这样的援助不起作用是最主要的原因。
刑事法律援助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目前的法律援助只是关注第一审程序的刑事被告人,而在第二审程序以及服刑人员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中,法律援助工作还很不够。虽然有些地方已经意识到“高墙内”的罪犯更需要法律帮助,并且也给出了现实支持,比如2001年12月,广东省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部在佛山监狱挂牌,但在全国范围尚需进一步作出制度化的安排。
三、《
法律援助条例》得失述评
为了改善法律援助的现状,国务院通过了《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媒体的欢呼与誉美之词跃然纸上,大有法律援助会因此而腾飞之势。其实未必,虽然《条例》的出台显示了我国政府以及司法部门对法律援助的支持与重视,它与1997年《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相比,在内容上更科学、更完善,立法技术也更加成熟,但由于立法者的视野局限或过于保守的思想,基本没有触及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更谈不上解决了。9因此,笔者意欲结合司法现状,沿袭学术思路评析《条例》的得失,以客观的预测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的未来走势。
(一)《条例》的进步之处
《
法律援助条例》刚开始实施,效果的优劣还无法获得系统的数据证明,但它的出台,至少在理论上有助于改善法律援助法规不系统、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条例》在制度层面也获得了难能可贵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