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害人的处境在此尤为不利,因为他基本不在程序考虑之列,诉讼中的合作与协商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侦控方之间展开。其中难免出现控辩双方抛开被害人的正当权利,为了各自利益达成“合谋”。摆在被害人面前的难题是,如何在协商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实际影响最终的罪刑协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对罪刑协议不满有三种救济渠道: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可以申诉,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生效裁判可以申诉。但实践中由于错案追究制的存在以及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重视,启动这些程序非常困难,而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害人个人就会被轻而易举的拒之门外。
总之,从保护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的角度讲,律师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没有律师的有效参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不管司法制度如何追求“所有人的公正”,但不可否认,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永远是诉讼制度的主流。因此,如果一国政府不能保证律师成为诉讼制度的实质角色,那么,司法制度的发展也许会在其它方面取得“战术上的胜利”,但它在整个战略上却失败了。
(二)法律援助: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支点
上述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取得些许进步,其中有一个令人不安的假设与前提:被告人与被害人能够获得专业律师的有效帮助。3这个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石也许正是它致命的弱点。
为避免制度进步在实践中被颠覆,我国在保证律师有效参与诉讼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就保护被告人权利而言,在刑事程序法中确立了指定辩护制度。但问题是,由于指定辩护是由法院作出,所以它只能保证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获得律师的帮助,在侦查与起诉阶段并不能获得同样的担保。而且,刑事程序法中对被害人的律师帮助问题几乎没有规定。这共同表明,在保证被告人与被害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方面,还需要制定系统的规则,以尽可能广泛而有效的保证律师到位,法律援助就是该需要下的产物。
法律援助是指一国政府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自身特殊情况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保障其法律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现代法律援助已由过去的社会慈善、道义行为演变为一种政府维护公正司法的责任。4鉴于“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所以,该制度的目的在于“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让司法的正义不能因为个体条件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为实现该目标,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主要为如下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被告人、被害人因为贫穷而无法获得律师帮助的;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成为被告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具体援助的方式就是为这些被告人、被害人无偿配备一名专业律师代为诉讼。法律援助不仅使法院的指定辩护落到实处,而且系统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与实施程序,还把被害人纳入了帮助的范围。由此可见,法律援助至少在理论层面保证了更多律师参与诉讼。
但滞后而务虚的法律援助却恰恰相反,它不仅让许多需要律师帮助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不能如愿以偿,而且即使指定了律师也可能沦为一种走过场式的表演。所以,不能跟进的刑事法律援助使得诉讼制度只让有经济实力的被告人、被害人获益,更多的社会底层民众却成了所谓文明与民主制度的牺牲品。对在日益发展的司法程序中越来越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而言,发达的诉讼程序不过是“镀金的枷锁”。可以说,法律援助是广大底层民众共飨辉煌的现代刑事司法程序的唯一通道,因为现代司法程序的诱人之处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方为可能,这也是很多国家规定审判程序以律师到场为限的重要原因。5由此,完善而务实的法律援助必然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的现实困境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现实是,既有的法律援助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在很多情况下敷衍塞责的沦为一种走过场乃至作秀。这已为业内人士所诟病,其社会声誉日渐式微。因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福特基金会申请了题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状况与问题研究”的研究项目,其中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重点问题来进行实证考察与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调查的时间范围限于从1997年1月1日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实施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调查对象是北京市以刑事诉讼业务为主的执业律师,虽然他们的执业范围不限于北京市,但考虑到具体区分发生在北京的案件与其他地区的案件非常困难,所以在问卷中就没再作区别。但根据司法实践,绝大部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只有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告知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需要指定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就把任务分派到律师事务所进而交由律师办理。所以,北京市律师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基本发生在北京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