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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权的性质与内容

论股东权的性质与内容


刘凯湘


【全文】
     一、股东权的性质
  公司的成立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所以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被公司法赋予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财产权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请求权等;管理参与权则主要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权、对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公司财务的审计监督权等。
  尽管对股东权内容的立法规定日趋一致,然而对于股东权性质的认识在理论界却颇多分歧,特别是涉及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对国家股的性质认定、对国家与企业的相互关系等问题更具争议,因此对股东权性质问题的探讨仍具重要意义。我国法学界对股东权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股东权所有权说、股东权债权说和股东权社员权说。[1] 股东权所有权说认为股东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股东权就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或曰出资者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股东权的所有权性质可进一步定性为财产所有权中的按份共有(也有认为是共同共有的),公司财产属于全体股东按份共有,各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2] 持这一观点的人同时也指出,作为所有权性质的股东权与民法中典型的所有权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股东权是传统所有权的变态,因此传统典型所有权称为常态所有权,股东权称为变态所有权,二者的区别在于:传统所有权中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在股东权中表现为间接支配权,即由股东授权董事会对财产行使权利,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传统所有权的客体为有形物,股东权的客体为股票。股东权所有权说具有较大的影响,赞成这一观点的人不在少数。
  股东权债权说认为股东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票即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股东的股息红利权是一种债务请求权,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不断弱化,董事和经理的权利不断增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经退化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债权是纯粹的财产权,基于契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反映财产的流转关系,而股东权除财产权外还包括十分重要的管理权,基于投资行为而产生,反映财产的支配与归属关系,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实属明显,尽管公司董事与经理人员权利增强、股东权利弱化确为事实,但这种量变因素并不能影响股东权与债权各自的本质属性,何况防止董事和经理人员滥用职权、保护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当代各国公司立法的共识。
  股东权社员权说认为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笔者同意此一观点,并对社员权的性质和特征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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