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物权是欧洲中世纪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在土地关系中的反映,它不同于身份物权时代的氏族、部落社会制度。这时公共权力已经形成,早期的国家已经出现,土地的权属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划分,土地的各种权益在不同等级的成员中分解,形成了等级的土地占有关系。欧洲中世纪的等级封建土地制度包括英国11世纪以后的土地制度都是等级物权的典型代表。中国商、周时代的诸侯分封制,在土地权利关系上也反映了等级物权制度的特征。
法国大革命彻底改变了欧洲传统的土地占有制度。大革命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行土地私有化,对封建领主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将共用土地在居民之间进行分割,对直接使用土地者对土地的权利予以确认,并将贵族土地国有化,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给个人。大革命将人和财产从封建等级结构中解放出来,由人们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享有和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新的土地制度体现了权利主体的自由、独立、绝对原则。这种新的以个人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就是个体物权。
在主体方面,个体物权的主体脱离了传统身份和等级的束缚,在事实和法律上享有了独立的地位,完全按个人意愿占有、使用、处分财产。在客体方面,身份物权下的物权客体归属于一定的氏族组织,在等级物权下也没有完全与个人建立全面而直接的物质利益关系,客体并不为单个主体全面支配,没有真正归属于独立的个人,到了个体物权阶段,客体归属于独立的主体,完全受制于主体的自由意思。此时,权利也变得异常清晰和独立,已经从与政治、社会关系相互融合中独立出来,财产权利已不再承载封建社会时期的政治职能,完全成为一种纯粹的法律现象和法律概念。因此,个体物权的本质特征即是权利主体完全以个人意志占有支配权利客体。《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等近代著名民法典均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制定的,均是个体物权时代的法典代表。
最早出现个体物权的国家并不是法国而是古代罗马,罗马物权制度是最早成熟的个体物权。在土地成为家庭私有财产以后,罗马法的物权规则已经不再是身份物权,而是家庭的私人物权即个体物权。罗马法反映的是个体物权特征,承认了家庭或个人作为主体的独立性,奉行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国家,当时存在的登记制度只是服务于征税或行政管理的需要,与法律规则相互分离。但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动产的登记成为土地财产变更、土地物权是否设立的标准,原有的行政管理制度成为法律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介入,在《德国民法典》中,抵押制度才得以完善,债权人的权利才有了最根本的保障,抵押权也在法典的编纂中纳入了物权法篇。到了20世纪,重要的动产也被要求登记,而且权利的行使也被越来越多的制度所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运用各种行政制度不断渗透、改变着物权法则,并对原有的法则进行修改、填充,使得制度规则与物权法则相互融合,最终行政制度改变了物权法则的原貌,物权法则因而呈现出制度特征。我们将具有这种特征的物权称为制度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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