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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十条建议——为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而作

  在有些地方流行这样的“官谣”:“党委用钱一句话,政府用钱一笔画,人大用钱说好话,政协用钱看人大。”这样一种财政关系是不正常的,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相违背,与人大的地位不相乘,应当改变。可行的做法应当是:人大、党委、政协用钱法定化,政府、法院、检察院用钱求人大。
  十、制定党委与人大关系法
  人大和党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或缺的两个政权机关,这两个机关的关系是否协调、得当,关系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关系是否一致,是否统一。
  《十六大报告》要求“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这抓住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的关键。笔者以为,规范党委与人大关系既要依靠党的纪律,又要依靠国家的法律,但主要的是要依靠法律。因为党的纪律只能约束党委,不能约束人大。党的纪律即使对党委的约束也不是硬性的,一些地方的党组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条例》,任意否定人大的合法决定、决议的情况往往得不到及时纠正。只有法律才既能约束党委又能约束人大,因此有必要颁布《党委与人大关系法》,将《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条例》等一系列规范党委与人大关系的纪律上升为法律。有了这样的法律,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就能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明白化,党委和人大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民群众以及人民政协监督党委、人大也有法可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都能落到实处。
  
  刘大生 2004年8月于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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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大生,男,1958年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现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法理学。邮编:210004,电邮:qbsz@sohu.com。
  ①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9页。
  ② 《刘少奇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6页。
  ③ 田纪云:《十年人大生涯》,《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第93页。
  ④ 邹树彬、唐娟、黄卫平:《2003年人大代表竞选的群体效应:北京与深圳比较》,《人大研究》2004年第4期。
  ⑤ 本报记者:《让法律更完善》,《人民日报》1999年4月3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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