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理由,建议修改组织法和选举法中的有关规定,确认弃权票的弃权价值。
六、落实代表提案权
提案就是提出议案,议案就是供审议的法律案或者决议案。因此,提案(或称议案)必须审议是提案的本性、本质,是提案区别于建议和意见的实质。正因为提案必须审议,所以法律对提出议案的程序和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提案也是人民民主的体现。1995年田纪云同志在深圳调查时说:“这次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有人提出去掉代表联名提候选人。我认为,如果把这一点民主都去掉,这是我们政治进程上的一个大倒退。”⑥田纪云同志所说的代表联名提候选人,是代表的提案权之一,提名案就是任职决议审议草案。正因为提案(包括提名案)是民主的体现,田纪云同志才坚决反对将其取消。
然而,如果仅仅在文件上承认代表和常委的提案权,而在实际操作时不审议代表或常委的提案,或者不让常委会、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代表或委员的提案,或者仅仅让秘书处(或议案审查小组)审议处理代表或委员提出的议案,就等于取消了提案。
议案必须审议,提给谁的议案就应当由谁审议,这是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必然要求。将议案当作一般的建议和意见处理处理的做法应当逐步取消。
七、加强对常委会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代表人”,常委会的工作开展得好还是不好,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健全,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实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我国不搞三权分立,一府两院不能监督制约人大常委会。因此,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主要依靠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党委和政协,当然也要依靠新闻舆论。
常委会受到监督,才不会不作为,才不会失职,工作才会积极主动。常委会自身受到监督后,它监督一府两院也才会理直气壮。
建议除了常委会集体要经常向代表大会、向民众、向党委、向政协报告(或者通报)工作外,常委个人也应当定期向人民代表和社会各界报告(或者通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常委们在常委会上的发言也应当公开报道以至公开发表。
此外,民众旁听常委会的次数、范围、规模也应当适当扩大。
八、人民代表民众化
人民代表民众化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应当是民众的代表而不应当是官员的代表,只有民众的代表选举产生的各级国级机关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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