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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十条建议——为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而作

  辩论是获得正确认识的必不可少的过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辩论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决策的条件之一。上的世纪50、60年代动不动就发动群众搞大辩论,那当然是不对的。但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和议决机关,开会时不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辩论,肯定会影响立法质量和决定质量。也不符合《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提高立法质量”的精神。
  如果因为人数多,大会辩论有一定困难的话,至少常委会开会要经过辩论程序。常委会人数少,开会次数多,引入辩论程序是不会有困难的。需要大会做出决定的事项,也应当在常委会上公开辩论,并将辩论的内容、过程和结果告知每个代表,让代表们对需要由他们投票表决的事项有充分的了解。
  五、承认弃权票的弃权价值
  现行的投票制度是允许代表或者委员投弃权票的,但是,现行的人大表决制度同时要求人大通过任何决议,赞成票必须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宪法法案则要求赞成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数额的三分之二),实际上否定了弃权票的弃权价值。
  不承认弃权票的弃权价值是不合理的,有时会导致赞成票达到反对票的10倍以上,议案仍然通不过的奇怪现象。如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公路法>修改草案》。表决结果是:赞成77票,反对6票,弃权42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54名,尽管赞成票是反对票的11倍多,但77票正好是半数,而不是过半数,草案未获通过。⑤
  不承认弃权票的弃权价值等于取消了弃权权。弃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是选举法和组织法赋予投票人的选举权或者表决权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没有弃权权,投票人的选举权或者表决权就是不完整的。不承认弃权票的弃权价值,等于强迫弃权人投反对票。
  弃权是投票人的意志之一。只要弃权是投票人独立无干扰作出的决定,它就表明投票人将议案能否通过的决定权交给了非弃权人,表明弃权人对于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结果都愿意接受。既然如此,就应当将弃权票数额从总票数额中(或者全体组成人员的数额中)扣除再计算赞成票是否超过半数。
  不承认弃权票的弃权价值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不合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共有53个成员。最近十几年,该委员会每年讨论表决中国政府提出的人权动议,赞成票从来没有达到过半数的27票,一般都在20票到25票之间。但是,每次中国政府的动议都算通过了,原因就在于该委员会承认了弃权票的弃权价值,计票时扣除了10票以上的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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