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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辩析

  5、无形财产说
  该观点认为,尽管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可能只是保存在服务器上的一串字符或一些数据,而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但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可以互相联系,从某种程度上就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作为无形财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为李宏晨案中法院的判决所认可,法院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7]
  (三)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此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虚拟财产所处环境不同应区别对待。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并非指向“物”本身,而是一种“物”上的社会关系,只有当“物”脱离原始创造的价值而进入社会关系之中,“物”才成为“财产”,才具有了被法律保护的资格。在网络环境中,有一些虽然也被赋予了财产的可知形态和具体名称,但其本身只能产生、移转、消灭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如网络游戏中的兵器、衣帽、金币等,并不能拿到现实社会来进行使用和实物交换,所以就不具有财产的属性,站在法律讨论的角度称之为“虚拟财产”也就不是很恰当的,至多只能被称为“虚拟物”。然而对于另外一些情形,如同样是兵器、衣帽、金币等“虚拟物”,如果玩家必须向网络游戏的营运商支付现实货币购到自己的注册名下才能投入游戏中使用,那么这些“物”显然已被实际赋予了交换价值,具有了财产的属性,因此也便具有了被法律保护的资格。[8]
  第二种:将虚拟财产划分为不同种类,区别对待。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虚拟财产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游戏中的装备,各种参数等;二是具有一定价值属性的虚拟倾向,如网易就有泡泡币等,它可以用来买免费短信;三是直接用金钱买来的游戏点数,例如某些公司的点卡中的“点”。对于后两者他们认为是直接用钱买来的,因而其财产性质比较明显。而对于第一点,则认为仅是运营商给自己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中的某些特性而已。[9]
  二
  我们认为,在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纠纷中我们要区分两种行为:即纯粹游戏行为和法律行为。如果是发生在游戏中的行为或者说仅仅是游戏角色之间的行为,没有与现实社会相联系,那么它就属于前者,比如在《大话西游》网络游戏中,两个玩家以虚拟世界的身份结婚,男玩家(丈夫)为取悦于女玩家(妻子),而将大量的虚拟道具和钱币送给后者,帮助其练级;如果是交易行为即现实的货币介入或者是盗窃行为等,而非游戏角色的单纯游戏行为,那就属于后者。从法律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分析,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时,我们关注的应主要是网络游戏中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行为。这是因为,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法律调整的都是现实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好像在网络游戏中的打打杀杀并不触犯我们的刑律一样,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不能概括性的全部进入法律的视野,而且我们也无法对网络空间的所有虚拟财产进行统一、准确的法律定性。所以,我们在下文论述的虚拟财产,主要指的是作为]现实社会关系客体和法律行为对象的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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