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合同法》体现出鼓励企业交易的新精神
《合同法》应该尽可能地促成交易,而不是消灭交易。只有通过企业充分自主的交易,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才可以达成市场经济;只有交易繁荣,才可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在以往
合同法中诸多被视为不成立的合同或无效的合同,依
《合同法》将被认为是成立的或有效的。比如(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合同法》第
36条);(2)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合同法》第
37条);(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权和越权代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
49条);(4)无处分权的人以合同处分他人财产,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其所订立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
51条);(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