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阻拦高楼建设施工者有之,但这无疑不是明智之举。纠纷的解决,还是要依靠法律。当新建的房屋可能妨碍通风、采光时,邻居有权通过两种法律途径提出异议,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第一种途径是向规划行政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规划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责令强制拆除,也可以进行罚款等处罚。这种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处理简便易行,行之有效。行政相对人即受影响的居民或房地产开发商任一方不服,皆还可以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由司法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种途径是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或行政诉讼。这时候,所建房屋是否违章或违法建筑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是违章或违法建筑,未征得规划行政部门的许可,建房者行为已属违法,若确实给邻居带来不利影响,法院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关系之规定,支持受影响者提出的排除妨碍之诉讼请求。如果所建楼房是合法建筑,开发商的建房行为得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诉请要求拆除房屋或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如果所建房屋对邻居造成通风、采光等妨碍,诉请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建筑物已形成的客观事实,进行利益衡量,以牺牲较小利益来保护较大利益。
在上述案例二中,法院认定“行政批件齐全不能证明不对原房屋造成影响”从而酌定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说法院进行了充分地衡量。新建筑影响邻居而使原建筑贬值还可以估价,然“阳光权”却难以计价。司法实践中,由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居的通风采光权及侵权后如何赔偿,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当地楼房间距规定、土地房产价值、建筑规划、居民生活习惯等各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确属侵权的,可以酌情赔偿。总之,受高楼影响的居民可以依法讨要“阳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