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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设立办事处 (Branch Office)
   中国公司可以在美国任何一州内设立办事处,但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A.该办事处必须领取在该州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B.该办事处的商业活动如果获得利润,应该向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纳税;
   C.中国总公司要为该办事处所从事的活动负一切法律责任。
   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办事处有利亦有弊。设立办事处比较方便,投资量也小,然而从法律责任上说,办事处所从事的活动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要由中国公司承担。从税务的角度来说, 如果中国总公司在美国通过办事处采购商品,那几乎不需要交纳美国的税金,但如果通过办事处销售他的产品,那就必须交纳税金。
  (3) 设立子公司 (Subsidiary)
   中国公司可以在美国某一州内设立由其控股的但是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股份公司。该股份公司是美国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管辖。中国总公司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在美国直接从事商业活动,而是由其设立在美国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进行商业活动。中国公司本身并不对其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造成的经营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设立了子公司,并不意味着中国总公司可以完全避免其子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后果所引起的责任。中国总公司仍要注意以下几点:
   A.该子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资金,资金量应与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相适应;
   B.母公司可以决定投资方向,经营方针,但要避免直接控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C.母公司和子公司必须各有其独立的银行帐户和财务报表,子公司每年要独立地向美国税务当局报税;
   D.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产必须分开,母公司应避免直接用子公司的名义,从事由母公司所经营的商业活动;
   E.母公司在其宣传资料中,必须明确子公司的法律性质,而不应将其列为母公司在美国的办事处;
   F.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美国境内必须有分开的办公室,母公司不一定要在美国设办公室,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会议必须分开进行,尽可能避免在子公司的所在地召开母公司的董事会议;
   G.母公司的名字不要出现在子公司的标志牌上、信笺上或名片上。
   注意上述七点,子公司在法律上才能真正被认为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独立承担在美国有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外国投资者设在美国的子公司,就是美国当地的公司,它必须和其他的美国公司一样交纳各种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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