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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欲出国门,须以法律导航

  令人欣喜的是,中国已经有一批具有跨国投资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开始向中国企业提供对外投资的法律咨询及其配套服务。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拥有30多名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从事法律学位攻读、法律事务执业、法律信息交流的资深律师,他们已经为众多的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企业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经商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由此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最近,该所一批境外回国的资深律师对国外商务法律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基于原有的协助中国企业赴国外经商的服务经验和该所加盟的国际律师事务所联盟(TERRALEX)在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140多家成员事务所提供的投资经商法律信息,开始为中国企业跨国经商编著一套系列丛书,借以帮助中国企业家运用投资所在国的商务法律成功地进行跨国经商。
  三、以美国为例看了解东道国法律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句话的深刻涵义在美国表现的最为淋漓尽致。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一个一切由法律来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国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企业家和商人们可以无需律师的法律帮助而起草商务文件,从事有关的经济活动。然而在美国,如果企业家或商人离开法律或法律的帮助从事商务活动,那么就会面临灭顶之灾的巨大风险。
  1、美国政府的外资进入法律
   从传统上看,美国联邦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的是一种中立的政策,即美国联邦政府既不反对、歧视外国资本流入美国,也不以任何方式对外资进入美国实行倾斜和优惠政策。美国的中立政策包含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创设的权利(Right of establishment),即外国企业在美国创设新的公司,或扩大其在美国的经营活动等方面,与美国企业享有同等权利,不因为“外国企业身份”而面临国内企业所不会遇到的特殊障碍。其二是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美国国内的投资者,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既不会因为政府行动或政策而面临比美国国内企业更大的负担,也不会获得美国国内企业所没有的特殊优惠。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联邦政府的外资法律及其政策是相对较为开放的。
  2、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四种方式:
  (1) 直接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
   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在没有商务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外州公司(也包括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订立的合同一般来说还是有效的。但如果该项合同引起纠纷,当地的法院不保护外国公司,除非外国公司已经领取了当地的营业许可证。因此,中国公司如要在美国直接进行商务活动,如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首先应在当地申请进行商务活动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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