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事对外并购等跨国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对我国企业对外并购进行宏观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政府应加强对对外投资的产业与行业规划与调控,但这种管理应从行政手段管理过渡到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此应尽快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和《中国海外投资
公司法》等。
放宽外汇汇出的限制,对具有国内经营业绩好、又具跨国经营经验、能通过进出口贸易或B股市场自我平衡外汇的大型企业,给予外汇汇出权。
逐步放开海外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借别人的钱来完成跨国并购,这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通过国际融资手段完成跨国并购的重要经验。一般来说,跨国公司通过母国的外汇汇出来实施跨国并购的资金不到整个跨国并购金额的10%,90%以上的并购资金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股换股、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融资手段筹集的。如果我国政府赋予大型企业集团以对外融资权,那么大量的对外并购的资金都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来完成,这种对外并购事实上增加了中国对外资的利用,而不是国外增加了对中国资本的利用。
鼓励银行和大型企业自由联姻,组成大型跨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活动。目前,国际上对跨国企业的国际融资在政策上已有较大松动,普遍为跨国并购提供了方便。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已经放松了对银行业的管理,有的取消了存款利率的限制,使得银行比较容易取得巨额资金。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也为跨国企业融资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银行如美国的花旗银行、日本的住友银行、第一劝业银行,美国的西敏诗银行、汇丰银行,法国的国民银行,德国的德累斯顿银行、巴伐利亚联合银行,荷兰的商业银行和荷兰银行等均积极开办跨国公司并购和咨询业务,甚至直接参与跨国并购。一些投资银行则通过专门机构提供咨询、融资服务,汇集零散资金,为跨国并购提供大额中继贷款。我国银行在我国跨国企业并购融资中,也可以吸取国际上一些著名银行的经验,实行银企联合或战略性合作,为企业决策进行咨询,为企业提供并购融资服务。通过买壳上市、以股换股、海外存托凭证等各种金融手段,为企业跨国并购融资开辟通道。
完善国际税收制度。从原则上讲,对国内和国外经营业务的税收,越保持中立越好,因为要谋求东道国和母国税收利益的平衡。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很难适用于刚开始进行对外并购活动的公司。国外并购要比国内并购有更大的风险,所以优惠的税收待遇,甚至免税都是必要的。但最后的收益对象要落实到对外公司身上而不是外国政府身上。为了促进我国企业对外并购的发展,中国政府应与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以维护我国对外并购者在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以及投资安全、国有化与补偿、资本撤出与利润汇回、解决争端机制等问题上的利益。税收灵活,不被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