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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贡献了什么

  三、宪法意义的有限性
  百年宪政之路,伴随着立宪、修宪一路走来。令人奇怪的是,始终有存在这么一个悖论,一直没有多大作用的宪法却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期望。近代以来的立宪者们几乎不怎么将宪法当回事,却都在不断地制定出一部又一部的宪法。人们草率地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宪法上,似乎认为宪法本身的改变会带来政治意愿的转变,带来社会结构的转型,并能够改变政治文化、改变政治惯例。
  凯尔森与哈特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法。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宪政不是一部成文宪法,有宪法没有宪政是非常普遍也是符合逻辑的现象。美国宪政也是独靠一部联邦宪法来形成的,构成英国宪政重要部分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的背后是自由与宪政传统逐步演进与形成。甚至可以极端地讲,宪法不是社会变迁的诱致性因素,而是社会变迁的结果。这并不是毫无道理可言,法律,包括宪法,仅仅是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历史上来看,系统的法律发挥塑造社会的功能,时间并不长,效果并不明显。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宪法的意义,只是必须指出,意义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大。尤其在中国的语境之下,宪法的意义更要打些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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