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宪法意义的有限性
百年宪政之路,伴随着立宪、修宪一路走来。令人奇怪的是,始终有存在这么一个悖论,一直没有多大作用的
宪法却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期望。近代以来的立宪者们几乎不怎么将
宪法当回事,却都在不断地制定出一部又一部的
宪法。人们草率地花费太多的时间在
宪法上,似乎认为
宪法本身的改变会带来政治意愿的转变,带来社会结构的转型,并能够改变政治文化、改变政治惯例。
凯尔森与哈特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的基础不是法律的,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法。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经验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上对法律统治的接受。宪政不是一部成文
宪法,有
宪法没有宪政是非常普遍也是符合逻辑的现象。美国宪政也是独靠一部联邦
宪法来形成的,构成英国宪政重要部分的一系列
宪法性文件的背后是自由与宪政传统逐步演进与形成。甚至可以极端地讲,
宪法不是社会变迁的诱致性因素,而是社会变迁的结果。这并不是毫无道理可言,法律,包括
宪法,仅仅是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历史上来看,系统的法律发挥塑造社会的功能,时间并不长,效果并不明显。当然这并不是否认
宪法的意义,只是必须指出,意义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大。尤其在中国的语境之下,
宪法的意义更要打些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