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五四
宪法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基石、一杆标尺。
二、立宪哲学的局限
但是,这样一个基石、一杆标尺,一部较为先进的根本大法,免不了短短几年之内夭折的命运。因此,论及五四
宪法的积极意义,更多地是从它的文本意义上而言,或者说更主要地是在于它是一个标志,一次初次体验。
而在立宪哲学上,五四
宪法却存在着巨大的缺陷。
宪法具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统治提供合法性,一部合法的
宪法能够为一个政权提供有说服力的合法性。革命成功之后,城头当然也需要更改大王旗帜。斯大林这个社会主义家庭的长者曾经在制定五四
宪法之前,建议中共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如果你们不制定
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
宪法。”如同夏勇先生所划分的
宪法类型一样,五四年
宪法其实充当着一部“革命
宪法”的角色,创制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础不是过去的法统,而是革命本身。因此,五四
宪法首先承担了与过去决裂,并且为新生政权提供合法性的功能,完成了对战争结果的认可、对军事胜者的背书。
五四
宪法被称为过渡
宪法,它担负着保障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政治、经济任务,因此,毛泽东将其任务定为“要管15年”。阶段性的政治纲领、经济任务,被填充进本应是具有超稳定结构的
宪法之中。社会急剧变动之后,它的部分内容就显得不合时宜、陈旧落伍,也就买下了厄运的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