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阅读之原
大凡经典著作无不是被广泛翻译与传诵,我们所读到的著作一般都是经过加工与再创造之后的产品。尤其对于法学著作而言,更是如此,因为我们目前的法学基本上属于舶来品,从基本抽象理念到基本制度,大都是因袭了西方学术成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所读的基本上都不是所要读的。甚至有人为了追求效益的短平快,只读关于原著的节录本或评介本。这就使得我们所理解的有可能与作者所要表达的相去甚远。如果是遇到拙劣的翻译,更是让读者摸不着头脑了,甚至有可能严重曲解作者、误导读者。因此,若想准确把握作者的原意,必须阅读经典原文,这当然是一个非常艰辛的劳动,需要掌握很高的外文水准。
语言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权力。如果没有深入到对方的语言文化之中,是很难准确把握它所负载的意义的。读者必须身临其境,才可能获得真实的感悟与准确的理解。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读透对方的语言,那么对方的语言就会构成一种权力,它所表达的含义也会因为这种权力而获得权威。在法学领域,这一现象更为突出。凭借几本转手而来的译著,不少学人对西方法律制度一知半解甚至完全曲解,造成的结果是对西方的法律制度要么亦步亦趋,要么鄙夷不屑,而难以得到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例如,对于西方陪审制度的介绍与评价,笔者就曾见到过几种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版本。如果仅仅是炒剩饭,很难期望阅读有真正的助益,阅读要尽力追求原汁原味的阅读。
四、阅读之全
学术场域,注定是个纷争不断的地方,这里的纷争丝毫不比现实的利益纷争要少,各种观点、立场你方唱罢我登场。阅读便有了一种面对大集市的感觉,琳琅满目。但是人总存在一定的心理习惯,如果习惯于去某个市场购买的话,其他市场他是一般不会去的;如果习惯了购买某个品牌的商品后,他也很难再买另一品牌的商品。对于阅读而言,也存在这样的惯性。个人的前见,如价值观念、政治立场、志趣爱好等,对于阅读的选择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前见相左的读物很容易被抛开。
这是一种很不明智的阅读,也是一种极其危险的阅读。不明智之处在于,依据一己前见阅读所获致的可能是一种非常狭隘的偏见;而危险之处则在于,这种狭隘的偏见又会深刻影响到价值的判断与思维的模式。如果只读自由主义的典籍,便不会理解社群主义的合理性;同样,如果只读社群主义的典籍,有可能会失去基本的价值准星。法学学人必须冷静地既要阅读卢梭,又要阅读洛克;既要读懂马克思,也要读懂哈耶克;既要关注构建主义的理性,也要关注演进主义的经验;既要挖掘大陆法系的精髓,也要挖掘英美法系的精义。切不可先存一点成见,自立地域门户,轻信地球就是宇宙的中心,自己所读到的就是知识的全部。要建立个人的观点与信念,首先需要全面地了解各种相似或相左的观点与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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