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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习中的阅读

  反复阅读或许是阅读的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对于精读而言,它仅仅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精读是一切读书方法的核心,法学阅读中,同样必须精读。胡适先生在谈到读书时,将“精”作为阅读的第一要素。并且在他看来,“精”须有四到:眼到,口到,心到,手到。【1】 眼到是个个字认得,不可随便放过。对于法学专业阅读而言,这自然是最基本的要求。口到用胡适的话是“一句一句要念出来”,这其实是要求要熟读乃至背诵。法学领域有许多经典的篇章和段落需要我们能够脱口而出,这是一项基本的学术素养,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背诵经典篇章和段落对于读者的价值观甚至思维模式能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作用。例如,当我们能够非常熟练且自然地说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时,我们也就认同了这句话所宣示的平等与权利的价值观念。心到是精读的核心,需要阅读者用心去理解每章每句每字的意义,譬如法学中经常出现的“滥觞”、“颉颃”等词汇就需要读者用心揣摩其意义。用德里达的话讲,就是带着“批判的警觉”去阅读。宋儒张载曾说:“读书先要会疑,于不疑处有疑,方是进矣。”他又说“在可疑而不疑者,不曾学。学则须疑。”只有心到,阅读过程才成为一种再创造的过程,对于学习者而言,也才能真正掌握所阅读的资源。手到就是要动手。阅读不仅需要用脑,还需要用手。无论是抄录备忘,还是作提要,抑或记录心得,写读书笔记,都是需要动手的。而且在动手过程中,才将他人的思想转化为自己的思想。这“四到”应该是法学精读中必须予以应用的基本方法,也是我们在阅读中通常忽视的地方,往往会缺失一个两个“到”。
  二、阅读之博
  当然,精读也仅仅是法学阅读中的一个方面。胡适曾指出,“理想中的学者,既能博大,又能精深。精深的方面,是他的专门学问。博大的方面,是他的旁搜博览。博大要几乎无所不知,精深要几乎惟他独尊,无人能及。”【2】 这就指出了阅读的另一个方面——博大。法学学科的学习者通常有这样一个阅读倾向,即仅仅阅读专门的法学著作,而对其他领域的著作很少涉猎,而且往往形成一个循环圈,愈是只关注法学著作,愈不会涉猎其他领域;而愈是这样,便愈不会改变这种阅读状况。由于受学科“作茧自缚”的门户之见,缺乏其他学科的知识铺垫,导致了相当多学人的学术视野过于狭隘,学术观点过于肤浅。林毓生先生1960年代曾在学习过的“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的教学方法,可以给我们法学阅读提供不少有益的经验与启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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