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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错误论的法律分析

   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性地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我们才能够明确未来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我认为,未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法治化的改革路线。这并非是将市场化改革人为地意识形态化,而是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是对的,虽然国企改革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但应当认识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国企改革路线的非法治化。下一步我们要做的,不是全盘否定国企改革的方向,而是要秉承这一方向,修正改革的路线,加强法治化,把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运行尽快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
  
   首先,我们要把国企改革的大方向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为整个社会建立一个稳定的预期,避免改革的震动,实现国企改革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过渡和平稳发展。
  其次,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目标之外,还应该确立一个同样重要的目标,即法治化的目标。通过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要实现经济主体性质的转变,同是还要把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框架转变到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之中。
  再次,建立完善的国企改革法律体系,实现国企改革的强法律约束。这里讲的国企改革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包括严密的法律执行体系,只有完善的法律规范都产生实效,国企改革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化,国企改革问题的根源才能被彻底堵住。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在国企改革路线调整上做了大量工作,国企改革的法治化已经处于若隐若现之间。国务院国资委把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域的法治建设放到非常突出的位置,先后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据国务院国资委文件透露,制定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行为规则,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已经是国务院国资委明确的一项重要目标。我们对这一指导思路感到由衷的欣喜,但欣喜之余,仍然有所遗憾。因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方式仍然没有脱离“法律工具主义”的老套路,他们仍然以为抓住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制定几个规章,辅之几次声色严厉的讲话,加上几次运动式的执法突击检查,就能解决问题。实际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治化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指导思想下变形了,失去了其本应有的效果和价值,也由此让人们对法治化感到怀疑,认为法治化无非是搞法律的人鼓捣出的一个新口号,而实际上,是政府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和作法误演了法治化。法治化从来不等于立法运动,批量生产政府规章并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我们认为,真正的法治化应当从两方面入手。首先,从立法上,不仅应当建立约束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而且应当建立约束政府行为的规范,立法上应当摆脱“拿法治人”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其次,立法不仅应当制定完善的实体法,而且应当制定科学可行的程序法,通过法律程序将法律规范落到实处,发挥其实效,避免让实体法律规范变成幌子和口号。最后,法治化不仅是规范意义上的法治化,更是理念意义上的法治化,只有包括政府在内的全体社会形成一个理性的法治理念,才能真正将国企改革渡到法治化的轨道中来,并维持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改革的法治化可谓任重道远,但唯有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法治化的路线,才能真正成功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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