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话语的大规模批量生产与销售肇端于十五大“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在最需要理论界对“法治”的论说进行理性审视与省查时,各方面却似乎都达成了取“法治”舍“人治”的“共识”。在一片歌舞升平高歌猛进中失去了应有的警醒反思与提问能力,故“以法治市”、“依法治村”、“依法拆迁”不必为怪,“法治”是绝对真理啊!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以德治国”的出场却使的我们手足无措,无从应对。因为,在缺乏真正讨论的情况下,口号化的“法治”被剥离出具体的生成场景,掏空了其丰富的要素与内涵,成为一个干瘪瘪的空壳,我们的“法治”理论是苍白无力的。可笑的是,为了加强“法治”的话语效果,“人治”便成为靶子,非常好的做到了有破有立,不惜一切手段来论证“法治”诋毁“人治”,喊“法治”就是“进步”,论“人治”就是“落后”,标签化的道德评判终结了一切争论。结果只能是思想上的规制与压迫,只能是“法治”理论的愈加苍白。想想吧!苏力的“认真对待人治”[22]引来一片责难,柏拉图则被描述成一位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进步”人士。我们不仅不让作为现代人与中国人的苏力谈“人治”,也不允许作为古代人与西方人的柏拉图坚持“人治”,前者如果说还是存在于个人身上的事件,后者则完全是一种集体无意识。在笔者看来,这种“法治”与“人治”的二元对立化命题具有三大方面问题:
1. 把“法治”表面化肤浅化,忽视了其背后的运作机制并为之付出实质性的艰苦作业。事实是,“法治”之效力赖于社会上演生出互为制衡的力量并反映为政治上不同的利益共同体;法律之正当性在于民主程序下公共的持续讨论过程中达至的公意;法律真理的拥有和解释者是具有共同知识、信念与价值的职业共同体。这些都是“人”的要素,构成了“法治”的根基。
2. 造成传统与现代化约式的一刀切,遮蔽了捕捉传统制度资源的视野。“法治”属于“现代”,传统则等同于“人治”。于是,一个伟大民族摸爬滚打几千年的政治法律生活实践一笔勾销,失去了为“法治”提供资源支持的正当性,而一个与本民族精神两相背离的规则何以能服务现今的人世呢?标榜“进步”的人们至少应该明白,人类今天的种种所谓“进步”是踏在前人的肩膀上啊!
3. 在“人”与“法”之间制造了一条鸿沟,二者产生隔膜,本是主体性的“人”硬生生的被置入规则统治之下。法网越织越密,人们还未尝到“法治”的好处,制度生存的压抑感反而激发出来,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法律成了冷冰冰的他物。谁是主体,谁是客体?其实,作为人类智慧经验积累的规则不正是主体性的“人”之客体化吗?孔子有言,“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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