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如一枚钱币之两面,《理想国》与《法律篇》乃为柏拉图同一思想的两个侧面,或可说“横看成岭侧成峰”。法律是对宇宙本体“善”的模仿,它们是尽可能从真正有治国知识的人那里得来并写下来。没有《理想国》就不会有《法律篇》,如果说前者探索的是城邦的理念,后者就是根据此种理念对现实城邦进行具体的打造。这里并不存在思想发展的两个阶段,柏拉图“顽固不化”,没有“进步”。
既然,结论是在这两个文本上柏拉图的思想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么,《理想国》里的“人治”思想也必然在《法律篇》中予以坚持,事实也的确如此。这同时意味着尽管《法律篇》整篇都在为城邦立法,但却不存在“法治”思想。本文第一部分揭示出柏拉图之法律观已经表明,他看待法律的方式与角度是特殊的,他亦曾把立法比作绘画:
“他们(立法者)将拿起城邦和人的素质就像拿起一快画板一样,首先把它擦干净;这不是件容易事;但是无论如何如何,你知道他们和别的改革家第一个不同之处就在这里:在得到一个干净的对象或自己动手把弄干净之前,他们是不肯动手指画个人或城邦的,也不肯着手立法的。”[17]
不言而喻,在柏拉图手里,法律是人可依靠意志运用以实现改造社会的工具,法律仅是建立善之理念指引下的理想国家所用材料。法律不仅与历史传统、惯例习俗无关,而且还与之绝对排斥互不相容。“法律中出现的不是现存关系的理性,恰恰相反,而是现今所不存在的关系的理性,因此法律是使人们重返神的统治规范的工具。”[18]这种强烈唯理主义色彩从根本上违背了西方“法治”观念的主流。J.M凯利是这样评价柏拉图的:“他设想的法律不仅是对社会内在或至少普遍的条件进行调整的规范,而且是使社会达至理想状态一种精心训练(在园丁和教师的意涵上),因而,对于他看待法律的这种特别角度,尽管各种各样的制度试图将其转变为现实,却是西方总体上予以拒斥的一种态度。”[19]
亚里士多德秉持“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之信条,成为西方法治主义传统的真正开启者,因为他相信“法律凝聚了无数代人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与教训,包含着一种时间与历史的智慧,从而超越了每一个具体的个人——无论他是多么优秀的哲学家或立法者——的思想和想象力。”[20]
三
柏拉图著作中处处涌动的是哲人的灵魂,读柏拉图是要关注对象生命智慧真正之所在,用灵魂去契入灵魂,不能动之绳以实证的政治法律科学。遗憾的是,笔者为了批驳所谓柏拉图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进步”变化,不可避免的也陷于“人治”与“法治”的漩涡中,表现出庸俗化阐释柏拉图的倾向。不过,所幸以柏拉图的“反法治”主义作结,并非要对他进行指责,而是以此为基础提出一个关键性问题:为什么大多数人对柏拉图从“人治”走向“法治”信而弥坚,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
考虑到中国正在“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上大步前进,以及各种“法治”理论的热销,对柏拉图的推论在很大程度上诚如寅恪先生所言:往往依其自身所遭际之时代,所处之环境,所熏染之学说,以推测解释古人之意志。[21]这样,柏拉图就被罩入中国当下的语境,实质为强式的“法治”话语操纵了对柏拉图的理解。此种“法治”话语视“法治”为终极真理,其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且与“人治”绝然对立,以人类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线性历史进步观统摄之。“法治”口号越来越响,其意识形态亦越来越强。柏拉图遂成为这种“法治”话语的牺牲品,他的“人治”走向“法治”思想变化无疑极大的迎合满足了“法治”话语的需求。柏拉图之中国化“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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