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律之内容
在美德精神的指导下,《法律篇》列出了庞杂繁多的法律,对城邦的诸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内容具体包括国家体制、婚姻、继承、财产、税收、教育、
刑法、诉讼、司法等等。这些法律大多是禁止性命令,具有浓厚的强制意味,凡是人们有如下之过失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买卖土地和房屋;不上缴多余的外国货币;拥有超过规定的财富;不结婚或拒付结婚的费用;在唱歌或舞蹈方面创新;逃学;奴隶伤害主人或子女伤害父母;奴隶攻击自由民;在不洁情况下进行献祭;官吏不驱逐写作嘲笑公民的作品的作家;上演未经审查的喜剧作品;拒绝服兵役;干预教育或法律;等等。[4]以这些法律看《法律篇》所谓二等国家的生活方式实与理想国家一样,贯彻着志同道合的集体行动原则。在城邦集体主义精神中,个人完全消融在社会整体中,无条件为城邦服务,绝对的至善理念弥漫于现实的城邦。所以,人口确定为5040户,为的是满足国家战争与和平时期活动方便管理的各种需要[5];大规模的诉讼要尽量避免,为的是让公民尽可能相互友好地过最幸福的生活[6];婚姻的双方要财富不等性情相反,为的是保持整个国家的和谐与平衡[7]
《法律篇》中法律之内容实为《理想国》的翻版。亚里士多德指出,除了妇女和财产共有外,在这两个国家中,城邦结构大体相同,同样的教育,两个国家的公民都不从事奴隶般的职业,实行会餐制度。[8]其实,对于共产制度《法律篇》仍流露处柏拉图心向往之的情怀。[9]
(三)法律之功能
柏拉图对法律目的性——善的强烈诉求必然使他的法律承载相应的特殊性功能。这个功能就是对公民的教育。翻开《法律篇》第七卷,这里包含的是柏拉图最为重要的普及教育的规划,这些原则都是我们从《理想国》中熟悉的东西,但在处理上详细多了甚至要求的水平更高。教育的方案包括美德训练和体能训练,涉及音乐、舞蹈、体操、文学、算术等各种科目,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从男性教育到女性教育,《法律篇》开出一分详尽的教育清单。有意思的是,负责教育的指导员是国家最高级官员中最重要的职位,即教育部长,可见教育在柏拉图心目中的地位。如果再回到《法律篇》的开始部分,明显可见柏拉图一直在强调立法者酝酿法律时要多采用说服教育。一个立法者仅仅宣布法律及违法时的制裁,他并没有完成任务,这就好比一个奴隶医生看病的做法,仅凭借威胁病人忽视药方就有严重后果是不能取得病人的支持的。因而,《法律篇》前四卷都在为整个立法写“开场白”或“序言”,说明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我来说,很显然,立法者之所以做出这种整个地带有说服性的讲话的理由是,使他为之公布法律的人接受它的命令(法律)时怀着更为合作的心绪和相应地有较多的学习准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