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有关跨国并购审查法律方面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无论是国内并购还是跨国并购交易,都由该国的反垄断管理当局或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履行反垄断管理职责进行审核,从属于反垄断法;而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审查部门。有关国内的并购审查由国内的反垄断管理当局负责,主要适用国内的竞争法律,而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则由外资管理部门负责,主要适用外资管理的法律。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民族工业尚需适度保护,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参考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跨国并购法律制度,对国内并购和跨国并购分别立法予以规范管理,并将跨国并购纳入外资管理的范畴,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3)产权交易法律
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程序管制方面,尤其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产权产易市场。从本质上看,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属于一种产权交易行为,因此通过产权市场完成产权交易是不言自明的。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缺乏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更由于想尽快实现“成功”嫁接外资,有关政府和国有企业大都选择“面对面”交易方式,而不愿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这种“面对面”交易方式缺乏竞争、监督与公开,很容易造成并购方任意出价而出让方被迫接受,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弊端。因此,应该明确规定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都应通过有关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3、充分发挥中国律师在并购引资方式中的作用
市场先占原则是跨国公司获取超额利润的主要手段之一,而最快捷且又最少障碍地进入一国市场的方法就是跨国并购。伴随着中国入世,中国经济的大门将向世界敞开,向跨国公司敞开,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将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基于上述判断,中国引进外资的方式也将会出现创建方式和并购方式并重的局面。而跨国并购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一系列的法律结构策划、法律控制以及合同协议的联结和安排,因此,跨国并购离不开法律服务。
跨国并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跨国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统一协调参与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一般来说,一国企业并购另一国的企业,遇到的困难比国内企业并购更多,程序更复杂,如果没有深谙国际资本运作规律的律师来协助,要进行企业跨国并购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可能,成本也必定是很高的。甚至可以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跨国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并依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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