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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

  
  3、加入了一些相关的国际条约,国内的法规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已先后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公约。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规定,参加的这些国际条约已经成为我国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时一般应是优先适用的基本准则。
  
  然而,尽管我国技术创新立法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但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技术创新立法不系统,没有专门的技术创新法。同时,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一些亟待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无法可依,例如风险投资、基础研究、科技投入等方面。其次,现有科技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不便于实施和检查监督。我国的科技立法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显得模糊不清和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三,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的许多司法和执法人员对与技术创新相关的科技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专门的科技法律人才。此外,在我国科技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
  
  根据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经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网上著作权保护、网上域名保护、网上软件保护、网上反不正当竞争和网上反侵权措施等。
  2、 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技术创新离不开风险资本,而风险资本进入和退出的核心是企业股权的交换,企业股份的制度安排和确立这种安排的法律地位则是实现股权交换不可缺少的基础。目前<公司法>正在进一步修改之中,试图打破一些限制企业技术创新的落后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问题;申请上市公司股本要求过高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低的问题;注册资本实缴制问题;公司上市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等。
  3、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考虑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法》(名称暂定),就技术创新的主体、R&D经费投入、R&D机构、技术创新的风险保障、技术创新的战略计划、技术创新成果的转让和使用、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各种支持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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