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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纠纷的司法处理

 
  二、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审理并购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审理并购纠纷案件的依据从效力等级的角度看,可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与并购活动相关的法律为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国务院及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本章第一节已作了较详细的罗列)。
  3、 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在本章第一节已作了较详细的罗列)。
  鉴于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推进的转型过程中,通常是自下而上地先有企业的创新活动,然后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进而得到中央政府的允许在部分地区试点,再上升为中央的有关政策或规范性文件指导面上的实践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将实践经验和规范性文件加以法律化,形成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并购活动也是如此,因而形成涉及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且未单独成法,而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各部、委、局的规范性文件则较为繁杂的局面。换句话说,涉及并购的法律、法规效力等级高但适用性较差,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低但操作性则较好。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成了连接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载体。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并购的司法解释文件主要有:
  1、 199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对企业在改革中发生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试行股份制中发生的纠纷,企业联营、兼并中发生的纠纷等,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依法立案,及时审理”。
  2、 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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