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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经商法律实务(七)

   (三)联邦法院程序中的仲裁程序
   联邦法官对任何一个正在联邦法院系统中正在审理的商务诉讼案件,都可以建议当事人举行仲裁。同强制仲裁程序一样,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都有权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向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的审理的诉求,该裁决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四)私人的仲裁
   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以前或以后,亦可以签订协议,将他们的争议交私人仲裁员解决. 如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 并说明根据此一仲裁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当请有经验的律师为其起草仲裁条款。
  在美国有各种各样的私人仲裁机构,最大的是全美仲裁委员会,各州也有各自的仲裁委员会,各个行业也有其自己的仲裁协会,如因证券交易引起的纠纷,一般由全国证券经纪人协会下属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所有这些仲裁委员会都是私人性质的,应当事人要求,他们可以向当事人提供一份有经验的仲裁员名单,供双方当事人从中挑选。美国全国律师协会或各州的律师协会,也有这样一份愿意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名单供当事人双方挑选。由于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当事人有很大影响,绝大部分的仲裁协会都规定了严格的挑选仲裁员的程序,其中要求仲裁员定期地参加轮训。许多仲裁机构要求担任仲裁员的必须是退休的法官或资深的诉讼律师,以保证仲裁的合理、公正。许多行业的仲裁协会,还可以提供对该行业专业知识有精深了解的律师或者法官来担任仲裁员。
  每一个仲裁协会都有其自己的仲裁程序,总的来说大同小异,但是每一个仲裁员都必须遵守他所在的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其中包括如何递交证据,如何进行仲裁庭辩论,以及如何作出仲裁裁决等。仲裁程序中所适用的程序法,一般都适用美国联邦或各州的法律。但是对仲裁员来说,他不必向法官那样,处处时时按照法律的详细规定来裁决案件。
  大多数仲裁协会都规定了收费标准,一般来说有两种收费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要求当事人双方事先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的管理费用等,另一种是仲裁员按照争议标的收取一定百分比为仲裁费用和仲裁管理费用。仲裁裁决一旦作出,一般来说不能上诉,也极少可能被推翻,但是仲裁机构并不负责仲裁裁决的执行. 胜诉的一方可以将裁决书递交法院,要求法院予以执行。
   二、美国的商务调解
  (一)美国的商务调解的特点
   在商务调解程序中,由一位中立的调解人主持争议双方的谈判,并试图作出一个使双方都能满意的结论。调解人并不从事事实性的调查工作,也不对案件的谁是谁非作出结论性的意见。调解者的职能是通过他的经验和调解技能,同争议的双方以及他们的律师们谈话,然后评估每一方在争议调解中想达到的基本目标,评价每一方的长处或短处,并提出调解协议的草案供当事人双方讨论。美国的法律都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调解可以作为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诉讼进行的任何阶段,可以通过调解的方法达成协议。一般来说,调解的双方都愿意支付调解人的费用。在调解程序中,调解人试图达成庭外的协议,并使争议的双方理解他们争议的焦点在什么地方,潜在的后果是什么,以及当事人如要进行诉讼,将会面临商务和其他方面的风险。调解的基本特点在于:
   1.调解的程序是私下进行的,任何在调解过程的情况都不允许泄露给外界,甚至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调解人也无权将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泄露给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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