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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经商法律实务(七)

   美国是承认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公约的签字国之一。因此,在签字国之间,美国的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该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向美国法院递交如下材料:
   1.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原件;
   2.原被告和仲裁机构同意将该争议交该仲裁机构裁决的文件;
   3.该仲裁机构裁决的英语翻译件。
   在美国,由联邦地区法院负责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也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对仲裁裁决的异议。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该仲裁协议根据该外国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
   2.该仲裁机构没有给予当事人送达或通知;
   3.该仲裁机构的裁决超出了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
   4.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违反了该外国的仲裁程序法;
   5.该仲裁机构的裁决含混不清,没有执行的效力;
   6.该仲裁机构的裁决违反了美国的公共利益或者是根据美国法律不能予以仲裁的案件,如有关托拉斯的法律等。
  第二节 美国的商务仲裁和调解
   在美国,除了用诉讼的方法解决商务争议以外,越来越多的商务争议也用一些其他的非诉讼手段予以解决,如仲裁、调解等。美国的商务仲裁和调解的程序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同类程序基本相同,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也用商务仲裁或调解的方法来解决商务纠纷。外国企业在同美国签订经济合同时,最好能在合同中写明,如果该合同引起争议,应当用仲裁或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以此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和昂贵的律师费用。
   仲裁和调解是两种极为常用的解决商务纠纷的方法,但这两种方法的目的和程序各不相同。仲裁的目的是使用一个中立的、独立的仲裁人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人虽然不是法官,但他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却类似于法官,他可以决定该案件的合法性以及决定赔偿的数额,因此,仲裁裁决区分了胜诉方和败诉方。仲裁的裁决是终审的裁决,并对当事人双方都由约束力. 仲裁裁决的胜诉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的程序也是由一位独立的和中立的调解人来执行的,但是调解的结果是取得和解,调解的目的是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这种程序中,没有胜诉方和败诉方之分,而且,调解的结果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约束力。调解协议的形成是由当事人双方所决定的,调解人对此没有最后的决定权。
   一、美国的商务仲裁
   (一)美国的商务仲裁程序
  美国的商务仲裁程序是由几项商务仲裁规则所构成的。仲裁的裁决一般来说是终审裁决,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能够证明,仲裁人有明显的过错或者说是故意地偏向一方的当事人,该仲裁的裁决才能被推翻。美国的仲裁程序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当事人之间有明文的书面协议,同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旦选定了仲裁员,并开始了仲裁程序后,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地撤出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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