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取得败诉方或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利益,要求第三方偿还债务,以作为败诉方对胜诉方的赔偿。当第三方欠债务人款项时,这些款项追回后应用来偿还法院判决中债权人。举例来说,法院判决债务人的雇主在支付该债务人的工资时,该工资可以被扣押并用来偿还法院判决的债务人的债务。
(二)诉讼保全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即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扣押或保全的措施,这些扣押或保全措施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由法官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应在判决以前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对原告来说,这是一种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手段。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有各种理由,最常见的情况是,原告人在提起诉讼时证明,该诉讼是基于原、被告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是外国公司或外州的公司,而且被告正在故意地转移财产,或者隐藏其住址,以准备逃避法院判决的执行。符合以上情况的,法院会发出诉前扣押令,扣押被告的动产或不动产。
诉讼法律还为保护被告的权益作出了某些规定. 其中一项规定是,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前扣押申请时,必须向被告人交付一份申请附件,以便让被告知道将要提起的诉前保全申请,另一项对被告的重要保护措施是,原告在提起诉前保全申请时,必须向法院支付一定数量的押金,如果法院在发出扣押令后,发现原告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要求被告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能从原告的押金中获得因其诉前扣押而遭致的经济损失。诉前扣押措施本身并不是一种偿还债务的方法,只有在原告最后胜诉后,才能用这些被扣押的财产抵偿债务。然而,诉前扣押措施确实为原告提供了一个最终得到合法补偿的法律保护措施。诉前扣押的另一种方法是法院根据原告的诉求,可以要求第三者将其应当付给被告的财产,直接交付给法院,并由法院加以扣押,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可以将这笔扣押的财产交付原告。
(三)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由相互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条约,联邦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 然而,美国十七个州参加了《统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约》。一个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美国的某一州得到执行,必须是该外国法院最终的和可以执行的判决。最终判决意味着该项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存在任何上诉程序。如果美国法院对这一点有疑问,可以等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然后再执行该项法院的判决。美国有些州的法院可以在下述情况下,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1.被告人已得到出庭的通知;
2.被告人自愿的出庭并经历了该法院的审理程序;
3.被告自愿承认该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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