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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经商法律实务(六)

   1.破产申请人在递交破产申请时用欺骗或不诚实的方法申报其个人的财产和债权,这些欺骗行为一旦被发现,破产申请人仍有义务偿还这些债务。
   2.在法院批准破产申请的前60天内,破产申请人所欠的1000元以上的奢侈品的消费。
   3.破产申请人用欺骗、行贿、贪污等不正当方法造成的债务。
   4.因破产申请人故意或恶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债务。
   5.破产申请人所欠政府的各类税金、对其子女的抚养费、政府的教育贷款、政府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和政府依法没收的财产等等。
   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认为他们所拥有的债权属于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他们的动议,并取得法院的批准,以收回他们的债权。
   二、偿付债务
   美国的破产法在规定破产申请人偿还所欠的债务时,首先考虑的是经过抵押的债务,抵押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被用于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只有在偿还了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后,才能被用来偿还那些未经抵押所产生的债务。但是,如果被抵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其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就被认为是未经抵押的债权。这部分债权,抵押债权人就应和一般债权人一样,按比例获得破产申请人剩余的财产。在所有未经抵押的债权中,所欠政府的款项、工资款项等,又优先于其他未经抵押的债权的偿还顺序。其他未经抵押的债务,只有在优先偿付了这部分债务后,才能在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如果破产申请人所欠的债务是属于其先前雇员的工资,破产申请人必须向法院递交偿付雇员所有工资的计划,其先前的雇员或债权人有权先获得他们的工资。
   三、破产执行人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为每一位破产申请人指定一名破产执行人. 该执行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清算破产申请人的财产,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在需要重新组建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破产申请人一般都把在破产程序期间一切财产的管理权、商业活动的经营权和控制权都交给破产执行人,破产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们有权要求破产申请人把一切不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和财产转移到该破产财产中来。他们可以调查破产申请人有可能发生的欺骗或不诚实的行为。破产执行人也有权出售破产申请人的财产并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四、破产案件的审理
   破产申请人递交破产申请后,其债权人就无法在此期间向破产申请人催讨债务。而第一个收到或者回复法院通知的债权人也不可能得到全部的债务清偿而损害其他可能的债权人。抵押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首先清偿他的债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修改或终止禁止债权人获得财产清偿的规定。
  
  第三节 对债权人的保护
   对债权人最好的保护方法是在债权人进行投资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中,在合同中写明,另一方如果要申请破产,必须先付清该债权人的债务,或者是讨论该债权人的债务后,才能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除此之外,债权人还有以下几种方法来保护他们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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