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内部发行股票。公司内部发行的股票如果购买人在50人以下,并且向每一购买人提供了公司过去两年的财务报表,一般也毋需向州政府登记注册。
3.有限制的公开发行。如果证券发行人向公众公布了其全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该项证券的购买人在35人以下,证券交易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一般也不需要向州政府登记注册。
总之,在美国进行证券上市交易的法律十分复杂,并且有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加以调整。外资企业在美国进行证券交易以前,必须全面了解联邦证券法律和州法律对该项交易的规定,以避免发生不利的后果。
第九章 美国的破产法
美国的破产法属于美国联邦法律,并由美国联邦法院执行。美国各州的法院一般不审理破产案件。美国联邦法院专门设立了破产法庭审理破产申请案件。外国的个人或企业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可以同美国的企业或个人一样,受美国破产法的保护。
第一节 破产的类型
根据美国破产条例的规定,个人或公司可以用以下五种方法宣布破产:
1.解散性的破产。美国的公司或个人都能申请解散性的破产,即在破产的同时宣告公司的解散。这是最常见的破产方法。一般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来管理申请人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并按照法律分给所有的债权人。这种破产方法一般是在申请人的企业遇到了长期和无法克服的财务上的困难时实行。在申请人是诚实并同法语充分合作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再要求该申请人承担任何他所无法承受的债务。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破产和解散了其商务组织之后,还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
2.政府重新组建。在公司宣告破产的同时,也有可能因其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重新组建该公司。这种由政府出面来重新组建公司的方法非常罕见。
3.公司或个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重新组建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拥有120天的保护期,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并且提出重新组建的计划。这种方法常被用在公司遇到短期财务困难时,避免因债权人因催讨债务而导致公司无法运作。过了120天以后,债权人可以重新催讨债务,债务人即可以按照其重新组建计划使公司继续营业,也可以申请解散其公司。公司在120天之内还是可以继续营业。
4.家庭农场重建性的破产。通常发生于小规模的农业或畜牧业公司。
5.个人破产。美国的个人、已婚的家庭或个体营业户,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欠债总数在25万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种破产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这是一种在美国较为常见的破产方法。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于欺骗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
第二节 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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