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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经商法律实务(六)

   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这是美国另外一部重要的证券交易法律。该项法律规定任何证券发行的总数在500万美元以上并且购买人在500人以上的,必须向联邦政府登记。对于国外企业发行证券,如果其总发行量在500万美元以下,或者少于300名美国境内的投资者购买该股票,且该项证券交易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则不需要向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该项法律还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登记的交易,证券发行人有义务在其发行证券过程中,甚至在证券发行以后,仍然定期地向投资者或证券购买人提供有关该公司的商务或财务信息。该项证券交易法还特别规定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管制。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以及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必须定期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其股票持有情况。并明文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任何少于6个月的股票买卖行为。此外,任何拥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票的股东也必须定期向联邦证券委员会汇报其股票持有的情况,以使其他股东或潜在投资者了解他们本身的股票买卖情况。
   对于任何已经在政府注册的上市公司,都必须定期地向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递交它们的财务和业务情况,以使所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及时了解该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所有的证券经纪人都必须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在联邦或州政府注册。它们的业务行为必须有明确和详细的记录。每一个证券交易人都必须参加专业协会,如全国证券交易人协会等,由相关协会来负责监督每一个证券交易人的经营活动。
   该项法律还规定,对于内部炒作股票的行为,其他股票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炒作人员赔偿因欺骗、不实宣传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三. 1984年美国联邦惩罚内部炒作股票条例
  该条例规定,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那些利用内部消息或利用还没有被公之于众的财务消息炒作股票从中获利的人员,以及任何帮助他们进行获利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处罚的罚款幅度可以达到他们通过此类行为非法获利的3倍,法院本身还可以处以最高为1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美国各州法律对证券交易的规定
   在联邦登记注册上市的证券还需要在它登记发行的每一州政府注册。因此,各州政府都有在该州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从而使每一项证券交易同时受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调整。各州证券法的规定与联邦证券法的规定大同小异。
   各州的法律一般都规定证券发行人向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后,即可在该州登记注册,不需要通过新的审核程序。如果一项证券仅仅是在某一州境内发行,该州的证券管理委员会应对该项证券发行进行审核和评价。各州的法律还都具体规定了一些免于在该州登记注册就能发行证券的情况。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
   1.小额发行。如果一项证券发行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证券购买人在20人以下,时间跨度在12个月之内,该项证券发行一般不需要向州政府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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