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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经商法律实务(六)

   在居住性的社区内,邻居间一般都有一个相互间的合约,规定了每幢房屋的高度,宽度,以及花园的大小。任何房屋所有人要想改变这些规定,改建他自己认为合适的房屋,都会受这些合约的限制,因此,在购买不动产时,也应该了解到这些合约的规定。
  第二节 美国的银行和金融法
   美国的银行和金融业受到美国联邦和州政府法律的严格控制。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对银行的操作和经营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
   美国法律上的所谓的外国银行,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该银行在某一外国注册和登记。
   2.在该注册登记国有主要的营业场所。
   3.该银行的所有人必须是该注册地所在国的公民或公司。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外国银行,可以在美国境内建立办事处、分公司或者是指定代理人。
   外国银行在美国各州设立办事处,必须向该州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和登记,并注明该外国银行在该州的经理人员或代理人。在此前提下,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该州境内吸收储户的存款。但是对于吸收第一次储户在10万美元以下的储户,各州的法律都规定,该储户应是一家由外国公司或公民控制的商业机构,或者是由外州的居民和公司所控制的商业机构,或者该商业机构的资产总值在150万美元以下,或者是由国际跨国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外国银行要在美国某一州境内营业,一般只能吸收外国政府、居民或商业机构的存款,而不能直接吸收美国居民或公司所拥有的商业机构的存款。
   外国银行可以根据1978年国际银行公约的规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建立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同美国的银行一样进行商业活动。
   外国银行还可以通过美国联邦货币储备基金会的规定,成立其在美国的办事处。这样的办事处可以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一个州进行商业活动, 并且不受该州对于外州银行的管理控制。但是,这类银行的业务范围只能限于国际性的商业交易。
  第三节 美国的证券管理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对于证券的发行和销售,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美国境内发行和销售任何类型的证券,除有法律明文豁免以外, 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登记。对公开发行的股票,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对于该商业实体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商务活动的情况。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是免于登记的股票,法律一般规定得较为宽松,发行人不必递交有关其公司的商业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公开发行股票或进行登记,完全取决于发行的数量、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数量及对此类股票的需求。
   法律对于从事证券活动的商业实体,尤其是证券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一个公司如果其业务或者是它们的股东与证券方面有联系,也要受证券法的约束和管理。联邦的证券法适用于一切跨州性的股票登记和销售活动。如果一项股票的发行和销售完全限制在某一个州内,就只适用于该州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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