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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经商法律实务(五)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同时又允许商标所有人可以有权将他的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同时必须保持他对商标质量的控制,保持对该商标的记号、广告、包装、以及商品的控制权。如果商标所有人对他所给予他人的商标失去了控制权,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就会认为该商标权实际上已被放弃. 其他公司和个人有权使用该商标,且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商标也能直接出售给其他人,并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行业本身一起被出售。
   二、对国外版权和著作权的保护
   美国在1976年颁布了版权法对著作权的加以法律保护.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音乐、戏剧、舞蹈、电影、录像制品、录音制品、外形设计和电脑软件程序。美国的版权保护法也保护外国人的著作,如果该著作是在美国境内第一次发表,或在美国境外第一次发表时该作者居住在美国境内,或者该作者的居所国是同美国有双边条约、或是某个国际公约的成员国. 在作者所在的国家不是国际版权公约和波恩公约成员国的情况下,如果该著作是发表在与美国有双边条约的国家内,该著作也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因此,著作人可以事先有准备地将其著作在某个有关的国家发表. 总之, 任何人或任何国家的著作,通过有准备的发表,都可以最终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在著作人的生前完全有效,在其死亡后保护期为50年。属于为别人而创作的作品,从它第一次公开发表时计算,保护期为75年。
   著作权的作者,就是著作权的所有人.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雇主被认为是以他的名义发表的著作权的所有人. 著作权的所有人有权出售和转让其一部分或全部的著作权利给其他人. 著作权的转让可以在美国著作权办公室注册。
   著作权的所有人有绝对的权力去出版、编辑、散发、表演和展览他的著作。从外国进口或仿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就是对著作权本身的侵犯。著作权的所有人可以请求美国的海关没收这些伪造或仿造作品,因为他们侵犯了著作权人在美国销售和出售的权利。外国的著作权所有人,可以同美国的著作权所有人一样,享受美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适用美国版权法而不是外国人所在国的版权法。在美国注册的著作权,应该使用适当的著作权的标志“c”,使用这一标志的本身,就意味着该著作权已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并在其受到侵犯时,著作权的所有人有权得到应有的赔偿。如果该著作在没有著作权标志的情况下发表,其他人对其著作权的非故意的侵犯,著作权人不能因此获得赔偿,而只能禁止该非故意侵犯著作权的人再次发表该著作的权利。在使用著作权保护标志的同时,美国著作权保护法允许著作权所有人向著作权侵权人要求赔偿由于其侵犯著作权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其中包括律师费.但著作权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已将此著作权向联邦版权办公室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法律上的确认。
   美国联邦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对他人的著作可以公正地使用,包括用于学术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等。联邦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图书馆的使用和其他一些使用是公正地使用。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哪些不属于公正地使用,而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来说,如果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对著作权的价值有损害,或者影响到该著作权潜在的市场价值,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刑事处罚一般只适用于故意侵犯著作权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美国著作权法在世界上第一个将计算机软件程序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行为而引起民事诉讼,近几年来日益增多。
   美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使用道德规范一词,但在法律条文中,多处使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具有侵权性质。如对于一些原件很少的艺术作品,除了该作者或著作权的所有人外, 其它人不能故意地歪曲、夸大或者修改,或有对该作品的尊严有所损害的行为. 在美国有一些州,其中包括加州和纽约州,已经通过有关法律保护个人的出版权利,并限制将公民个人的肖像、名字、声音、签名用作商业性的出版。有些州只规定了保护某些名人在这些方面的权利,但有些州则保护所有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有些州规定,只有在某人去世75年后,才能使用某人的肖像、声音、签名等用作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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