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对责任的发生有过错;
2.原告的过错比产品销售者或制造者的过错更大;
3.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少于或等于50%。
在另外一些州,法律也规定了对于财产的损失,被告要负共同责任,即还是适用原有的法律条款。对于一些非经济性的损失,则采用谁有错谁赔偿的原则,不再采用共同责任原则。
第二节 美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美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由各州法律加以规定。美国绝大多数州都通过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法律禁止制造者和销售者用不正当或欺骗的手段进行商务活动。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造者或销售者都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包括受到每次不超过一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保护案的原告可以是各州政府的检察机构,也可以是公司或个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不正当行为或欺骗行为是被告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并且对公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由于法律中对于不正当或欺骗行为的定义没有明文规定,法官们解释中,实际上把这一定义扩大至任何一种商务行为。
一、借贷利息管理法
大多数的州都通过了借贷利息管理条例。对于商务性的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作了规定。并把借贷分为商业性借贷和消费性借贷。对于消费性的借贷,其借贷利息最高为年息12%。任何年息超过12%的消费性借贷,必须由借贷双方以书面形式加以规定。违反借贷利息管理条例的行为,被告人将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刑事制裁。任何违反借贷利息管理条例的行为,同时也被认为是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要受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或制裁。
二、讨债公司管理法
各州对讨债公司的追债行为作了明文的规定,禁止某些骚扰性的讨债行为,如每周向借款人摧款三次以上,或在借款人上班时间,每天向其摧款一次以上,都被认为是骚扰性的讨债行为。违反讨债管理条例的行为,也被认为是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电话、传真促销活动管理条例
大部分州对于电话或传真促销活动进行了明文限制,如果接受方已经明确向促销方表示不再接受此类电话或传真促销活动,但销售方或促销方仍用电话或传真手段向其促销的,被认为是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对这类行为将处以500美元以上的罚款或向被害人赔偿500美元以上的损害金。
四、联邦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以各种条例的形式体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主要是针对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加以限制。
2.合理贷款条例。目的是保证贷款人向借款方提供借贷资金时,必须向借贷方说明有关还款的每一个细节,以保证借贷方能按借贷合同的规定,按期合理地归还借款。这些法律条文还规定,借贷方在借贷前,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借款的一方,表明借贷利息和一切与借贷有关的费用。这些借贷利息和费用必须使用联邦或统一的规定,以便让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贷款数额和有关条件有明确的比较和了解,让借款人在充分了解这些借贷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借贷活动。
3.合理信用贷款条例,此条例主要适用于消费者的信用卡贷款活动。根据此项条例的规定,借贷方不能在信用卡借贷活动中,以借款人是否已婚、性别、宗教、年龄、种族等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歧视借款人。为了保证在信用卡借贷活动中的男女平等,联邦法规还规定,如果以夫妻的名义进行信用卡借贷活动,夫妻双方必须在借贷信用卡的申请表上签字。联邦法律还要求信用卡经营公司保持其对所有信用卡的申请和销售活动的全部记录,以便联邦政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