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因经商所产生的税务上的法律后果
美国联邦税法对外国人和外国公司进行征税,是按照他们的净利润来计算的,也就是公司的毛利减去各种开支后的净利润,必须缴税。对于外国个人来说,纳税的税率和美国公民是一样的。对于外国公司来说,一般分两种情况,如果该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设立办事处,那该外国公司必须交纳在美国获得净利润的税。如果该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建立了子公司,那子公司就是美国的一个独立的纳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司的本身并不需要交纳美国的税金。
美国联邦政府逐年调整个人所得税,如在1996年, 年收入在22,100元以下,税率是15%;人年收入在25万美元以上者,税率为39.6%。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如果净利润在75,000美元至10,000,000美元之间,税率为34%。公司净利润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5%。
联邦税法对外国人和外国公司从事商业活动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外国公司仅仅在美国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不被认为是经商. 同理,外国人只是拥有或购买美国的不动产,也不被认为是经商。然而,出租不动产并收取房租,这就被认为是经商,必须按税法规定纳税。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在美国购买股票,享有利息或红利,一般不认为是在美国经商,但是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作为合伙人之一,参加美国的合伙组织,而该合伙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时,该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也被认为是在美国经商。同样,外国人或外国公司通过美国的代理商在美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也被认为是该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美国经商。
三、外国公司的商业活动
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商业活动,既可以通过它在美国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也可以通过它在美国的子公司进行.如果一个外国公司是通过它在美国的子公司从事商业活动,该子公司就被认为是美国的公司,它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必须交纳美国的税金。一般来说,该子公司净利润的30%必须先纳税,然后在年底时统一结算。所以,外国公司在美国通过它的办事处或者是子公司来进行商业活动,必须先考虑税务负担才能决定其活动形式。联邦的税法对外国公司在美国办事处或分公司进行的商业活动,对其净利润要课以30%左右的税。
美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有双边税务条约,根据这些条约的规定,该国给美国公司某种税务优惠,该国公司通过其在美国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从事商业活动,亦可享受某种优惠.
四、外国个人在美国的所得税
外国个人在美国从事非商务性的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如通过买卖股票、债券等获得的收入,美国联邦税法规定要交纳30%左右的所得税。外国公民在从事此类活动时,按照联邦税法的规定,不得免除个人的开支,比如,某外国公民在美国出租他的房屋,他的租金所得,要在扣除日常维护费用后的净收入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而买卖股票的收入,不能扣除其他的开销,即必须按全部所得纳税。这是因为美国政府很难确定该外国公民是住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很难衡量他有多少开支,就容易给美国的税收带来不便。外国公民如果从事房地产的投资,出租所获得的收入,视同该公民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按这一类商业活动的税率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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