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过40小时以外的工作,雇主要比付正常工资高一倍半的工资。
3.在8小时工作中,应该有30分钟的午餐时间,这30分钟雇主并不需要付工资。
4.每4个小时的工作中,应有10分钟的休息时间,雇主应当为这10分钟支付工资。此外,除了工会和雇主有书面协议以外,雇主并不需要为其雇员支付休假或节假日的工资。雇主也有权要求其雇员每天工作时间长于8小时,或每周工作时间多于40小时,或者在周末或节假日加班,但必须支付一倍半的工资。
四、结束劳资关系
美国大部分州的法律都规定雇主可以任意地辞退雇员,而不需要证明该雇员有任何过错。同样,雇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离开雇主,停止工作,只要不违反他与雇主之间的合同规定。
雇主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辞退其雇员:
1.雇主辞退其雇员违反了其公众利益,如该雇员向政府举报雇主的违法行为,或者该雇员被要求参加法院陪审团的工作,雇主在这种情况下辞退雇员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2.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雇佣期限或辞退的条件有书面的合同规定,特别是在由工会与雇主签订集体劳动协议的情况下,雇主不能违反合同或协议的规定,随意辞退雇员。如果雇主有雇工条例明文规定的雇员被辞退的条件,那么雇主在辞退员工时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五、工会
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规定,工人有权支持和参加工会,或者是拒绝参加工会。当一个公司的大部分员工成立工会组织并选出了他们的工会代表时,该雇主必须同该工会代表进行劳资关系的谈判,而不能再同每一个员工签订个别的劳资合同。工会有权进行罢工,但在罢工期间,雇主有权聘请临时工,来代替这些罢工的工作人员。工会不能要求其会员把参加该工会作为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条件,但是可以要求它们的会员支付会费。雇主不能对工会的会员或工会的支持者加以歧视,不能以某人是工会的支持者或工会会员为理由而拒绝雇佣他们、威胁他们或者是把他们同其他非工会会员区别对待。
六、外资企业的劳资关系
外资企业在美国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同样要受美国联邦和各州劳资关系法的调整。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也有权成立工会,他们的待遇应该与在任何美国其他公司的员工一样。
第二节 美国的劳工保护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都对劳工保护作了各种的规定,主要分两大类:
一、 劳工保险
劳工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要求雇主对其员工因工作而引起的伤亡或病残支付保险费。根据这些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保险公司不过问过错责任问题,只要证明该雇员是在工作期间因公负伤、死亡或伤残即可。根据这些保险条例的规定,雇员一般不能再到法院诉他们的雇主,除非该伤残是由雇主的故意行为所造成。
各州的劳工保护法一般由各州的劳工部具体负责执行。每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或实体必须向该州的劳工部登记,劳工部根据该行业的特点,决定该雇主须支付的劳工保险费。因此,相同的行业须支付相同的保险费。一部分州可以允许雇主自己寻找私人保险公司,为其员工的伤残保险,但大多数州则规定,只有该州的劳工部有权统一向私人保险公司购买劳工保险。对于一些大公司,劳工部允许它们自己购买劳工保险。根据劳工保险条例,因公负伤、病残的员工,可以直接向该州的劳工部要求补偿。员工如果是短期的伤残,可以获得相当于他们工资部分的补偿,如果是永久性的伤残,劳工部会按月或按年支付伤残金。因工作致伤或致残的医药费也由这些保险公司加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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